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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8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等有
2、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
3、负责实施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负责管理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
4、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负责管理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在服务所在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5、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服务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
6、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八条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7、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九条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十条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一条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书面申请延续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延续经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8、。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含5座)以上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辆,车辆轴距大于、价格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车辆,轴
9、距不小于260OnIn1;(二)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具有及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等装置;(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并经检测合格;(四)网约车标识明显,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里程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五)车辆投保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网约车车型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五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向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0、车辆经营申请表;(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三)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五)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经负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
11、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联合审查机制。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先行赔付。第二十条网约车经营
12、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三)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
13、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四)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七)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
14、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八)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经营者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九)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开展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十)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
15、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十一)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十二)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政府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三)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五)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卫生整洁;(六)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七)不得拆除、改装、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监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