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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星岛湖旅游度假区船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星岛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旅游区”)旅游管理,保障游客、船员、船舶安全,促进旅游区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6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1)6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发(202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2、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旅游观光船舶、乡镇船舶等。在合浦县星岛湖旅游区水域(洪潮江水库合浦辖区)范围内航行、作业、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星岛湖景区实行封闭性景区管理,旅游船舶在划定的景区航线范围内航行(详见附图)。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北海市星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旅游区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协调文体旅游、海事、公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旅游区旅游观光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旅游区内涉旅船舶违规经营行为。(二)负责旅游区旅游观光船舶日常检查,督促旅游观光船舶经营人、所有人、船员和游客
3、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三)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安全责任。第五条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加强旅游景区的行业管理,督促景区内涉及从事旅游观光船舶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游观光船舶的安全隐患排查,要求旅游观光船舶公司规范经营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星岛湖镇人民政府、石湾镇人民政府、乌家镇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区属地管理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各自乡镇区域(属星岛湖水域)内涉及水库水域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二)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须与管辖的村(居)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村(居)委会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三)明确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四
4、)组织对乡镇船舶中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涉渔船舶进行核查和标识船名,登记造册和建立台账档案,并定期对乡镇船舶操作人员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五)牵头组织现场检查乡镇船舶,及时制止违法操作乡镇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超核定人数搭载、超报备水域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六)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属地管理区域的旅游观光船舶的安全监管、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第七条合浦海事处负责对旅游区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旅游区现有的经过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持证的旅游观光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
5、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并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星岛湖旅游区管委会。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对旅游区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旅游观光船舶、乡镇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整治三无船舶。第九条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旅游区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工作,依法打击强行拉客揽客、强迫消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十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旅游区游船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十一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旅游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对旅游观光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6、第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对旅游区涉渔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处理违法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对船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十三条北海市洪潮水库工程管理局负责洪潮江水库水资源日常管理。协助星岛湖旅游区管委会、星岛湖镇人民政府、石湾镇人民政府、乌家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落实星岛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船舶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乡镇要严格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发(2021)20号)精神,落实各自工作职责。第十五条旅游观光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
7、作规程,落实防治污染管理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章船舶管理及运营条件第十六条旅游观光船舶经营须取得以下有效运营资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船长5米及以上的旅游观光船舶需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经培训持证、适任的船员。(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五)配备相应的GPS、消防、救生、防污染等设施及安全应急设备。(六)旅游船舶公司经营人必须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星岛湖旅游区管委会、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运营。(七)满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乡镇船舶备案登记和从业人员
8、管理。(一)乡镇船舶应在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船舶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后的乡镇船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配备有效的证书以及相关文书,船员取得乡镇船舶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第四章船舶航行和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船舶须符合基本安全技术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防污等器材设备。且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酒后驾驶、操作。(二)疲劳操作。(三)未经技能培训合格。(四)航行作业期间不穿戴救生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的行为。第十九条船舶载人数量(包括操作员和乘员)必须在核定范围内。(一)旅游观光船舶载人数量应符合检验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核定乘员人数,其中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不得超
9、过10人。(二)乡镇船舶载人数量应符合检验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核定乘员人员,其中农用船舶、自用船舶和涉渔船舶不得超过3人。第二十条船舶必须在报备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一)旅游区内的旅游观光船舶,必须在划定的旅游观光船舶航线范围(以下简称“航线范围)内航行。(二)乡镇船舶原则上不得进入航线范围内航行,因特殊情况需进入航线范围内的,如乡镇船舶所有人因生产生活需要,需途经航线范围的。由星岛湖旅游区管委会、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合浦海事处、星岛湖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而定,并可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船舶驶离航线范围。(三)未在星岛湖镇人民政府、石湾镇人民政府、乌家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
10、乡镇船舶中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涉渔船舶等外来船舶,需进入星岛湖旅游区水域(洪潮江水库合浦辖区)范围内航行、作业,须提前向前往水域所属乡镇报备船名船号、船舶相关证书、船员适任证书、乘船人数等,未经报备一律不得进入星岛湖旅游区水域(洪潮江水库合浦辖区)范围内航行。各相关部门需加强对外来船舶非法揽客载客等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律不得进入航线范围内航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水上安全执法联动,加强景区水域巡查,严厉打击不具备营运资质或从业资质的“三无船舶,严厉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对12米以上三无船舶”依法强制处置。第五章责任与追究第二
11、十二条船舶的经营人、所有人、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船舶不按规定进入航线范围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应急求助与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船舶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迅速将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情况、救助需求等向合浦县水上搜救分中心和遇险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报告。险情发生现场附近
12、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第二十六条合浦县水上搜救中心收到船舶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合浦县人民政府和北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合浦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第二十七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依法由相应部门调查处理。接受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隐匿或毁灭证据。星岛湖镇、石湾镇、乌家镇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海市星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合浦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5日附图西景点:占德面程305亩.星岛湖旅游景区船舶航行范围图航及总长13J千米.其中兼堆长0.3千米.航线长2.4千米.航段长Q.3千米.航线长4.1千米.航境长0.6千米,航线长6.1千米.航鼓本景点:占地而积1356.623育.航线图例RCR修行*辜拧VftHttlltt*域MMIiatt入口服务中心售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