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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EPCM)第一部分项目管理协议书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项目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o4.项目总投资:项目计划建设资亿元,5.工期:月动工建设,2016年月投入开业使用.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项目管理公司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管理业务。三、项目管理费1.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管理费用总额为
2、:万元大写:元整本项费用为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本项目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酬金,该服务费为总价包死金额,不因项目过程中投资金额、服务难度等因素相关变化进行调整。该服务费不包括为实施项目所需交纳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费、委托人应缴纳的各种测试费及公关营销费、协调周边关系所发生的费用、聘请的各专业的专家费用、必须的相关评审、检测费用。2.超期咨询服务费:是指因项目管理单位之外的原因,致使本项目的管理咨询服务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项目管理单位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若本项目超期咨询服务费按每月人民币(为玉万元/月)计算延期服务费。(若不足月按天计算),双方约定按合同付
3、款方式支付。3.为了项目管理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项目管理应配备相关资质专业人员,且不少于8人。人员均为驻场工作人员。四、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有以下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下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1、项目管理合同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5、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6、【项目管理服务建议书】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的技术性文件)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和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七、项目管理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本合同工作
4、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委托人:(签章)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XXXX区邮编:电话:项目管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编:电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I)项目”是指委托人投资兴建,并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的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对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3)“项目管
5、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5)“项目管理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设计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7)“监理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8)总承包人”是指和委托人就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协议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9)分包人指和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人范围内的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1
6、0)专业承包人指由委托人选定并和委托人签订合同,从事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11)专业供应商”指由委托人选定并和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12)“专业咨询机构”是指由委托人选定并和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专业咨询事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最优化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
7、在本工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据本合同及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以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对本工程从前期及设计方案开始直至竣工结束实施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实施全面的控制。(1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15)“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合同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16)“全过程项目管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
8、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实施过程、实施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17)“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是指由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的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和实施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18)“服务周期是指自项目管理公司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但在此期限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则服务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惟需要说明的是,工程竣工后,项目管理公司需完成对工程结算的协调管理工作(19)日历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20)月
9、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21)“项目管理费用”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和组织本工程的建设所发生的,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22)“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费”是指:委托人单独委托本合同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的费用;(23)“超期咨询服务费”:是指因项目管理单位之外的原因,致使本项目的管理咨询服务延期的,项目管理单位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24)“专业工作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
10、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部门颁布的规章、地方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节各方的(合同)权利第四条委托人权利1.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其意愿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2.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项目管理公司定期绩效考核。3.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和建议,并有权随
11、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就具体事项或突发事件向委托人提交专项报告。并对项目管理单位批准的工程进度、施工洽商、设计修改、投资概算、资金拨付计划的变更内容提出意见。4.委托人有权参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编制设计概算工作,并对成果文件提出意见。5.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6.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7.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监理、专业咨询机构、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选择,有审查权和决策权。8.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等,有认定、批准权,对工程设计有变更权。9.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
12、就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报告进行决策。10.委托人有权在审计部门审核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对报告内容进行解释。11.项目管理单位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I)擅自变更建设内容;(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12.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13.委托人有权拒绝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项目管理单位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14.因项目管理单位未能依约履行职责或和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
13、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本工程在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如发现存在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疏忽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委托人有权对该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进行综合评价或要求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第五条项目管理单位权利1.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审核承包人的承包费申请:(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协助委托人进行管理;(3)对建设项目各参和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和管理;(4)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5)对建设项目工
14、程、产品质量和各参和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6)协助委托人和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7)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以及代委托人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2.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3.项目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完成约定的管理工作后,有权依约获得服务报酬。4.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监理、专业咨询机构、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选择,有推荐、建议权及对其资格的审核权。5.对本项目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建议权。6.接受委托人委托,对设计、监
15、理、施工承包单位、专业咨询机构的工作以及材料供应等,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在委托人的授权下有权以委托人名义行使索赔和处罚权,并将相关文件报委托人审核、备案。7.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经手的建设工程资料和档案有管理权。8.有撤换不合格的各类履约方的建议权和经委托人批准后的处置权。9.对工程的成本控制(包括各项相关单位的费用支付、材料采购等)承担监控责任。10.对工程施工期间的进度计划在不影响总工期前提下有调整、审批权;有要求委托人配合进度进行赶工的建议权和要求各类承包人赶工的决定权。11负责起草和审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委托人和各类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内容或条款。第三节各方的(合同)义务第六条委托人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管理单位和本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2.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并负责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本项目的立项、征地和补偿等工作,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和项目移交协助出具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支付相关费用。3.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项目管理费。4负责审核本项目设计、概算文件、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