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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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发展秩序,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增强三亚旅游市场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海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亚市建立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机制:(一)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12345热线)负责受理、转办举报事项。(二)市(区)各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处理举报事项。(三)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举报奖励金的审批和发放。第三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一)电话拨打12345热线(24小时值班政府服务热线);(二)上传举报信息

2、至微信公众号三亚12345;(三)发送举报短信至089888912345。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举报途径。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我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违法经营者信息、违法经营行为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据或线索。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必须对举报信息进行保密,按照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获得奖励等举报信息。第六条受理范围:(一)旅游经营者未按规定取得经营资质的;(二)旅游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三)旅游经营者强迫交易的;(四)旅游经营者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

3、服务的;(五)旅游经营者销售鲜活海鲜、水果、珠宝等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的;(六)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七)旅游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八)旅游经营者为获取利益而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九)其他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0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匿名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经营行为不在本市管辖范围的;(三)违法经营行为主体信息不明确的;(四)没有具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基本情况的;(五)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事项的;(六)举报事项不属于旅游市场违法经

4、营行为的。第八条接受举报后的处理:(一)12345热线收到举报后,应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理由告知举报人。(二)12345热线受理举报后,应于当日将举报事项及举报材料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处理。(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接收举报事项后,应于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12345热线。(四)12345热线收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后,应于当日内将举报事项及处理结果移交至市旅游主管部门。第九条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本办法举报途径进行举报;(二)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且无不予受理的情形;(三)举报人实名举报,

5、举报事项真实可靠能够查证属实;(四)举报事项已经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对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二)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奖励金额最高项奖励。(三)涉及处理所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举报奖励。第H一条奖励标准(一)责令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二)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四)罚款、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元奖励;(九)暂扣许可证

7、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给予举报人1.2万元奖励;(十一)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1.5万元奖励;(十二)被认定为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十三)举报人每年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为2万元。第十二条奖励审批(一)市旅游主管部门收到12345热线移交的举报材料及处理结果后,应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并发放奖励金。(二)市旅游主管部门在发放奖励金前,应通知举报人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信息,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第十三条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本人身份信息、银

8、行账号信息并协助市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愿放弃领奖。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市旅游主管部门支出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举报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应受理未受理、受而不理的;(二)故意拖延推诿,超出规定期限未予处理的;(三)泄露举报信息的;(四)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五)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六)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三亚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12日发布实施的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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