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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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本文件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2022年12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被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20221061-T-469,外文编号:W20222620。(二)制定背景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30332-2013)于2013年发布,标准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仓储企业在提高仓单的规范出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标准制定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物权法。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物权法又明确仓单可以出质,但在物流实际工作中却

2、很少见到仓单,更多的是入库单”。2021年1月1日合同法、物权法废止,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明确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同时第四百四十条明确仓单可以出质。随着信息技术的进度,仓单已经实现电子化,但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中仅涉及纸质仓单的印制与填写要求,也应进一步调整,并提出电子化仓单的相关要求,包括电子签章等。同时,由于仓单的电子化,其可以承载更多的信息,所以,仓单的要素也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增加。修订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国家标准,不仅将更好地体现民法典物权篇中货物所有人的权益,有利于促进与规范仓储服务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行业对仓单的概

3、念、功能和要素达成相关共识,减少仓单的重复出具,保障仓单与存货的一一对应关系,也将进一步推动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转让等业务的开展。对落实国务院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落实八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标准旨在细化民法典中仓单的事项,为规范业内企业出具标准化仓单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出具标准化仓单,为信贷机构、贸易机构、交易机构提供标准化仓单,促进仓单的交易和融资,进而解决实体经济问题。(三)起草过程1、预阶段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

4、员会物流作业分技术委员会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对9家地方行业协会及15家企业问卷调查,同时还对全国10家仓储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标准的实施及推广情况、标准的执行情况、标准的实施效益进行了评估,其中重点对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及协调性进行了分析。2、立项阶段2022年2月,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中国仓协提交了修订草案、调研报告、建议书等材料。3、起草阶段在提交标准立项资料后,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中国仓协开展了调研工作,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到上期所调研交流,上期所副总经理陆丰、场外业务部总监鲍建平及相关部门人员参与。与会人员建议,在国家标准修订过程中,应该考虑为了恢复交易

5、机构和信贷机构的信心,现货仓单也应进行仓单信息登记,以使仓单更加透明。2022年9月15日下午,中国仓协到郑商所调研。郑商所副总经理王晓明、法律事务部总监张志、交割部总监常远、衍生品部副总监张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交流。与会人员建议,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应建立仓单登记查询的机制、明确仓单出具仓库的具体位置。2022年12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被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20221061-T-469,外文编号:W20222620o接到正式立项通知后,中国仓协组织召集原标准起草单位、新增起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召开首次起草小组会。起草小组主要成员包括中国仓储与配

6、送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中仓登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等。起草小组达成如下共识:鉴于标准的复杂性以及仓单业务涉及主体的多角色,标准需要多方共同解决相关问题,并应组织多场研讨会。标准起草小组在最初起草阶段,进行了大致分工:北京交通大学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北京大学法学院负责收集现行法律规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中仓登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收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明确标准要解决的问题。依据分工,2023年4月27日

7、,标准起草小组在北京交通大学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召开了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修订工作首次研讨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相关专家也参与了讨论。会议认为,仓单国家标准的修订,应适当借鉴、参考正在起草中的国际仓单示范法的条款,在要素方面,增加仓单登记与查询,仓库位置明确,仓单应有唯一编码等。明确了标准修订的主要方向及思路,并形成了标准草案。依据分工,2023年6月4日下午,起草小组在北京召开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修订工作法律专家座谈会。除起草小组成员外,相关立法专家、司法专家、中国银行法学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专家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建议:(1)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的修订要重点解决如何识

8、别仓单问题;(2)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场景下的仓单;(3)在仓单要素设置上要充分考虑仓单的交易与融资两类主要用途;(4)基于目前仓单的断点主要在控货”与控权两个方面,与会专家建议通过仓单登记打通这两个断点,同时充分利用技术的进步,以保障货单一致;(5)关于仓单信息的公示,要考虑交付、背书、登记的效力问题,特别是登记方面,只有尽可能的统一登记才能达到公示的意义;(6)民法典共有八项仓单记载事项,其中(一)(二)(四)(八)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另外四项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初步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依据分工,2023年7月7日,起草小组在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举办国

9、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修订工作的期货与现货仓单交易专家座谈会。除起草小组成员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有色网金属交易中心、上海国际棉花交易中心、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寰球商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标准的座谈交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1)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是仓单出具、融资和交易的基础,应当回归业务的本源,重点解决仓单的识别问题;(2)仓储管理企业及其仓库,作为仓单出具的主体,行业协会应对其服务能力进行评价;(3)仓单的信息应建立批露机制,展示真实情况。起草小组依据讨论结果,

10、对标准进行了修改。7月10日-7月21日,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中国仓协征求了协会会员企业:中储棉荷泽有限公司、首农(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公航旅金融仓储有限公司、中信梧桐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长运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物流集团等仓储物流企业的意见,并依据相关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7月中旬,起草小组根据调研情况、专家研讨会意见,经整理汇总,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7月25日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二、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一)编制原则本文件严格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在编写时,同样注重标

11、准内容的科学性、协调性、实用性,注重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统一性。(二)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1、范围本文件界定了仓单的基本要求、类型、要素与格式。本文件适用于现货仓单与期货仓单的出具和流转活动。2、标准主要内容第3章规范了仓单的相关术语和定义。第4章规范了仓单的基本要求。从仓单出具人签单,仓单列明仓储物情况、仓库位置及具体库位信息,仓单应有唯一编码及符合相应格式,仓单应进行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第5章规范了仓单的类型。第6章主要规范了仓单的必备要素与可选要素。必备要素共29项,可选要素共17项。第7章主要规范了仓单格式。并给出了参考示例。(三)修订前后技术内容对比本标准共由7章组成(原标准为6章

12、),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一删除了引言的内容(见2013年版的引言);一一更改了范围的内容(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更改了仓单的定义(见3.1,2013年版的3.1);增加了“仓单出具人的定义(见3.4);删除了保兑人的定义(见2014年版的34);一一增加了基本要求的内容(见第4章);一一更改了仓单类型”的分类(见第5章,见2013年版的第4章);一一更改了必备要素的内容:更改了仓单字样仓单编号“仓单填发日期”“存货人名称存货人住所“仓储物名称仓储物规格“仓储物包装”仓储物计量单位“仓储物数量仓储场所仓储物标记”凭证权利提示仓库发货日期”被背书人签单”背书人签单保管人

13、背书签章背书日期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签章”提货人有效证件”的可选择用语与填写要求;删除了交货人收货人“仓储物损耗标准仓储费率仓储物价格“提货人”要素内容;增加了仓单信息登记”仓单登记时间仓单注销时间仓储物计量方式存货库位及货位号仓单出具人名称”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声明出质人签单质权人签单要素内容类方式(见6.1表1,2013年版的5.1表1);-更改了可选要素的内容:增加了仓储物损耗标准储存期限仓储费”仓储物保险类型仓储物价格存货所有权证明“存货质检证明存货质检单位交易或融资争议解决方式仓单质权设立方式备注要素内容;更改了仓储物保险金额“仓储物保险期间仓储物保险人名称仓储合同信息附件”的可选择用语

14、与填写说明;删除了“复核、记账”货品编码“保兑字样仓单保兑人签单存货库位电子签名栏要素内容(见6.2表2,2013年版的5.2表2);一一增加了仓单的格式(见第7章);一一删除了仓单的印制与填写(见2013年版的第6章);一一删除了附录A的内容(见2013年版的附录A);一一更改了附录B的内容(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B)。各章节新增、修改和删除内容及原因如下:1、第1章范围原标准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仓单类型、要素、印制与填写要求。本文件界定了仓单的基本要求、类型、要素与格式。本仓储活动中使用的普通仓单标准适用于仓储活动中使用的普通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期货交易中的可流转仓单等。本文件适用于现

15、货仓单与期货仓单的出具和流转活动。修订原因:民法典已经对仓单进行了明确,入库单已经不在是仓单,因此,删除了仓储活动中使用的普通仓单”。2、第3章术语和定义(1)仓单的定义原标准本标准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保管人(3.3)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合同且已收到仓储物的基础上出具的,具备规定要素与格式的,并经登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GB/T18354-2006,定义3.22记的,仓单持有人(3.6)据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来源:GB/T18354-2021,4.36,有修改修订原因:修订前的国家标准关于仓单的定义”是引用GB/T18354-2006的定义,即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当时,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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