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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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0%+百因素X60%)-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

2、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0%+任务因素X60%)-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彳王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各省承担的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x40%+任务因素60%)+头雁项目培育人数X相应补贴标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4艮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

3、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县数量等。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X(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省级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省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L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l

4、%)补奖系数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口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附件7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生态资源

5、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会同省财政

6、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省切块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筛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

7、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三)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第六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七条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

8、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支持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水生生物

9、保护区面积、秸秆利用资源量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口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基础、任务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十一条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结果在资

10、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

11、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农业生态资源保

12、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

13、制度和绩蜘留示体系,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八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

14、、专项督查等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寸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直、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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