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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市级河长巡河提醒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河长巡河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水河流(2021)7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级河长协助单位是协助对应市级河长巡河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醒对应市级河长开展巡河调研,确保对应市级河长每年巡河不少于4次,其中每季度不少于1次。第三条市级河长协助单位在协助对应市级河长巡河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市级河长巡河不流于形式。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级河长协助单位应当及时提请对应市级河长巡河。(一)责任河流及其主要支流出现
2、重大水污染问题。(二)责任河流被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存在突出问题,并调查核实的。(三)责任河流及其主要支流在汛期出现严重防洪隐患问题。(四)市级河长在每季度末未开展巡河。(五)其他应当提醒市级河长的情况。第四条市级河长协助单位在提醒对应市级河长巡河时,应当提前谋划,并制定巡河方案。巡河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河时间、路线、参加人员。(二)市级河长巡查点位的简介。(三)责任河流简介(四)提请市级河长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五)其他有关内容。第五条市河长办应当指导和提醒市级河长协助单位履行自身职责。第六条市河长办应当将市级河长协助单位提醒对应市级河长巡河情况纳入对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对于未按要求协助市级河长巡河的市级河长协助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区域内的乡级河长巡河提醒制度。第八条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