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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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

2、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运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县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实施总量控制,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定配额和协议约定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车辆的投放和运营管理。第二章运营企业经营管理第四条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一)在本县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在本县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三)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

3、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四)严禁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等费用;(五)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车辆应具备智能定位系统,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地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一)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二)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五)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六)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九)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十)故障车辆回收管

4、理制度;(十一)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第六条运营企业应主动接受下列机构监管:(一)企业营运维护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具备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二)专用账户委托注册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三)线下运维活动接受投放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管范围。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并接受监管。(一)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二)运营企业应按行业主

5、管部门要求开放并提供本县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三)运营企业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本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监管服务平台。第八条运营企业应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第九条制定XX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运营企业退出本县市场。运营企业非因服务质量考核问题自行退出本县市场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退出经营相关事宜。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运营企业应配置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

6、信息系统维护、线上线下车辆调度运维、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专职人员。第十一条运营企业专职人员的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要求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上岗培训和考评,保证专职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二)运营企业应定期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评,并将培训考评情况建档备查;(三)专职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四)专职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服务用语,耐心解答询问;(五)线下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服从行业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质量监督员的监督检查。第四章车辆及

7、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二条租赁电动车自行车(单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动车自行车车辆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单车车辆应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和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9994)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二)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三)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四)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五)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六)车身要符合国家和本县户外广告管理要求;(七)租赁电动自行车(

8、单车)有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达3次以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三条调运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调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厢式运输车(QC/T453)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二)调运车辆车身统一涂装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三)调运车辆只能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第十四条.运营信息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计时计费功能,平台应根据用户具体订单的时长或里程计算订单应付金额和实付金额,并及时发送至手机客户端通知用户;(二)对车辆具有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三)对线下运维人员具有监管

9、、定位等功能。第十五条手机客户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营企业的手机客户端应为用户提供注册、车辆查询、下单、支付、路径指引、停放引导、订单查询、保险提示、服务协议和意见反馈等功能;(二)运营企业禁止利用手机客户端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以及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第五章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第十六条车辆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第十七条.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实施规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

10、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应与停车区位内施划的非机动车绿色路面标识的车头方向一致;(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四)不得在宽度低于2.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五)不得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六)不得在影响高铁出入口疏散范围内区域停放;(七)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应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根据本县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鼓励运营企业试点建设并推广立体停车。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

11、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第二十条车辆调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二)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及时处理。第六章运营服务要求第二十一条用户注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二)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三)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单车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禁止向未满16

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严禁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等,禁止收取押金、预付金等形式的预付款,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日常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维修保养点,确保车辆能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二)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日常维护团队,负责对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3、1.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停放要求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2每日巡查二维码脱落、刹车失灵、车头歪斜等故障车辆,并及时转移至维修点进行维修;3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查、保养并做好清洁维护,确保运营车辆整洁完好。(三)运营企业应建立对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评制度,每日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引导用户文明用车:(一)运营企业应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二)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

14、多种方式引导用户文明用车。第二十七条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二)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三)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的信息后,1个小时内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运营企业未能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车辆清运完毕的,由相关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第七章投诉处理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

15、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一)服务热线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安排人员值班,并留存记录备查;(二)车辆、智能锁等发生故障,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的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相关记录留存备查;(三)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第二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投诉信息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于48小时内反馈行业主管部门。第八章服务质量考核制度第三十条县交通局牵头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服务质量考核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运营企业准入、退出和车辆投放指标动态调节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办法所指行业主管部门为县交通局,行业协管部门为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交管大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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