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完工结算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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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完工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缩短完工结算时间,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水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包的工期在一年及以上水利建设

2、项目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可直接进行完工结算。已开工的水利建设项目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第三条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者期间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将工程完工结算(同住建部门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里,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并支付的工程结算方式。第四条施工过程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

3、设置一个施工过程结算单的办法。第五条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结算的规定。第六条施工过程结算是完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完工结算时原则上不再对己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拔付,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o社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o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缺陷责任期

4、到期后,发包人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完工结算价款等于己生效的全部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外的工程价款之和。第七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衔接,落实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稳步有序做好施工过程结算及完工结算,同时要加强资金筹措,确保项目资金到位,满足施工过程结算支付需求。第八条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咨询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及时编制和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委托。发承包双方造价技术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过程结算及完工结算工作需求,及时

5、归集施工过程中涉及过程结算和完工结算的技术经济资料,提高施工过程结算效率。第九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将施工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结算与支付。第二章节点划分指导原则第十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和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按有利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时间、控制性节点工程、项目划分等确定。具体划分可参考以下节点。(一)以时间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按季、半年或一年作为过程结算节点。(二)按建

6、设项目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如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未)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节点;渠(管)道工程、河道整治和堤防工程、灌溉工程等线状工程,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护岸工程等。(三)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等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四)最后一次施工过程结算为完工结算,完工结算须就前期施工过程结算中遗留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第三章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第十二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

7、中明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第十三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程序、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三)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五)施工过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方式;(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七)施工过程结算时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八)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九)施工过程结算时违约责任及发生结算

8、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十)施工过程结算逾期责任。第四章结算与支付第十四条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发承包双方和(或)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一)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书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点工程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申请书(单)及相关资料。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在本节点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

9、,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书(单)后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形成过程结算成果文件,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价款的支付。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作为施工过程结算金额,并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价款的支付。第十五条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己确认计量的完成工程量、己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已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索赔价款、测量成果等依据性资料。涉及材料价差调整方式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执行。第十六条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施工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采用总价合同的水利建设项

10、目,按照合同约定对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签约合同总价。如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作出是否调整合同价款的决定,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超出合同总价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二)采用单价合同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须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

11、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签约合同总价。如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发承包双方和(或)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剩下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第十七条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按约定节点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计算,施工过程结算的占比总和不得超过100%。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参与占比计算。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完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第十九条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可协商作出暂定

12、结果,暂定结果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不得作为完工结算依据。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争议部分可在第三方调解机构协调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争议部分可留在下个结点或完工结算时解决。无争议部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第二十条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应在完工结算时解决。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完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争议且协调、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依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部分,按施工合同中完工结算价款

13、的约定支付,发包人无故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既可各自独立又可有效结合。在约定的支付周期内,若已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发包人须依据该成果文件确定同期支付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若没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则仍按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过程结算及完工结算的结算价款除法律法规要求扣留的费用外,应全额支付。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为理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职责分工加强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有序推进。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结算纳入智慧工地监管并执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督管理。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人等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结算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记不良行为记录,并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市场监管平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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