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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养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养监减字第1072号罪犯邓亮,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现在四川省葬窝监狱五监区服刑。曾因盗窃罪,经西昌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以(2018)川340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邓亮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8年6月27日以(2018)川34刑终166号刑事裁定书,驳
2、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于2018年8月23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以(2021)JH34刑更4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19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加工岗位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安排,爱护劳动工具,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对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月均消费231.25元,账户余额920.98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邓亮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邓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无证据证实暂无履行能力,依法应当从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亮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葬窝监狱2022年10月28日附:罪犯邓亮减刑材料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