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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论法律前不久,看了西塞罗的论法律一书。该书以对话体写成,西塞罗为主讲人。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谈法的本质自然法,第二卷谈宗教法,第三卷谈官职。我个人认为,第一卷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全书的精华,也是西塞罗法哲学思想的精华。从某种角度来看,西塞罗的论法律可以称得上是一部自然法的且mO众所周知,自然法观念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学观念,自希腊形成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己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古代自然法阶段,自然法理论在法学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成为法学的基础理论。斯多葛学派提出人们根据自然中恒定的原则即理性来生活和构建社会秩序。以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为基本出发点,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将自然法理论系统化,使论法律成为了自
2、然法的宣言。下面将就论法律一书三卷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评论。第一卷法的本质-自然法在本卷中,西塞罗系统、明确的阐释了其自然法思想。其基本观点是:法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法的始源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公正和不公正的标准J西塞罗在论证法的本质时采用的方法类似在做数学证明,极具逻辑性。在系统地阐释法的自然法本质之前,西塞罗先将法分为了两类: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成文法)。他在一开始便强调,要找到法律的根源,必须先弄清楚人们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自然联合。他论证了这样三个前提:一、人是由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的。首先,神明用
3、他们的力量、本性、权利、智慧统治着整个自然,其灵智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而人是为神明所创造的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夏杂,善于观察,能记忆,有理性和智力的被置于可以说是最佳的状态动物二理性成为人与神明的第一种共有物。因为法律即理性,那么法律便源于神明,人与神共有法律。其次,人与神具有同一德性,即“达到完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最后,人与神之间有着更为紧密牢固的联系,自然为人类提供生存的物质条件,给予人心智、形体、感觉、表情等等,而这些都是神明的创造和赐予,神明希望人成为其他一切事物的基础”。二、人们中间存在一种同样的、共同的生活法则。西塞罗认为,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理性和智慧人人共有,每个
4、人都有学习能力、认识能力,只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三、人们彼此之间由某种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联系。西塞罗认为,自然创造人类的目的在于让人类共同分配和享受法,自然赋予了人类理性,并且这种理性是正确的,因此自然也便赋予了人类法律,因为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而如果自然赋予人们法律,那也便赋予了人类法。因为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所有人法。在证明上述三点之后,西塞罗得出结论:法源于自然。自然法应该是人们内心的准则与理性,是一种使人类社会联合起来的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应该受到人们的无比崇敬以至于会从内心深处认为违背这种理性是十分可鄙的行为。在论证了法的自然法本质之后,
5、西塞罗论述了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他认为正义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评判正义的标准。他认为,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确定的法并不一定是公正的、正义的。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该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因此,正义与利益无关0另外,善与恶依自然而存在而不是依赖于人们的意见。因此他主张善与恶应依自然法判断而非根据任何外在看法。正义只能从自然法中寻找,自然法是正义的唯一化身。法的一般意义和实质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
6、是至高无上的理性。实在法必须符合正义才可成为法。换言之,正义源于自然,那么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则,实在法只是自然法通过人民和统治者的决定具体化的事物,是自然法的衍生。当人违背自然,从个人或某个集体的利益出发通过一些愚蠢罪恶的“法律”时,这样的“法律”因为违背了自然理性而不能被称之为“法2他坚信只有符合自然的法才称得上法,才能体现公意。基于以上论述,西塞罗认为人们应当遵守自然法。并且人应该为了法和各种高尚品性本身而追求他们,而不是为了追求利益、逃避惩罚。以上环环紧扣的论证看起来滴水不漏,充分显示出西塞罗的演说及辩论天赋。但是如果仔细来看,还是会发现其中的漏洞。首先,西塞罗论
7、证法的自然法本质的前提存在一些欠妥之处。西塞罗认为人是由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的,其论证的前提一一神明无法被感知,其是否存在也值得怀疑。这一论证体现了西塞罗在世界观上的唯心主义。其次,西塞罗认为自然赋予人类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这一点,很大程度上是受了西方伦理学中善德原理的影响。但是,以善德作为法律制度建构之前设的前提是“人之初,性本善二然而人之初”究竟是善还是恶,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此,说自然赋予人类的是正确理性”就只能算得上一种假设。以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来论证法的自然法本质,得出的结论显然还不足够使人信服。尽管本卷论证的前提上存在一些欠妥之处,但是并不足以掩盖西塞罗法哲学思想的光辉。
8、在第一卷的论述中,有两处观点给我的印象最深。第一个是西塞罗的平等思想。在西塞罗的思想中,整个人类无论身份贵贱都是完全平等的。他不仅认为同一等级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同等级的人即使是奴隶也是平等,甚至包括上帝在内的一切人与神都是完全平等的,至少在法律上是这样的。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当时看来是及其超前的。另外一个是西塞罗关于正义的一段论述:若仁善是不计酬劳的,那它便是无偿的;如果仁善要求酬报,那它便是被买来的正义既不要求任何报酬,也不要求任何赏金,从而是为其自身的追求为正义寻求报酬,本身便是最大的不正义。”西塞罗的正义无偿说摒弃世俗的功利价值观,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第二卷宗教法意
9、识具有历史局限性,总是无法超越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在古罗马时期,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地位深深地反映在了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二卷中谈了宗教法,涉及罗马宗教的各个方面。他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他指出“法律不是由人的智慧想出来的,也不是各民族的什么决议,而是某种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而理性“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因此,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行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皮特的正确的理性。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
10、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应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惩罚不服从的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西塞罗在本卷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祭典、誓言、节日、战和事务、坟墓等等与宗教相关的规范并称其为法律,并且是“能够维护我们这个最完美国家体制的法律”,但是这些所谓的法律却毫无可操作性可言,而只能停留在价值层面上。同时,这些宗教法律观念又与其阶级地位紧密相连,“任何人不得另奉
11、特别的神明,无论是新创设的神明还是外来的神明,国家承认的神明除外,从维护宗教秩序、通过统一的宗教观念来维护国家体制的角度出发,国家享有设定神明的权利,人民不能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一点反映了西塞罗宗教法思想上的阶级局限性。通过将宗教与神明相联系,西塞罗将他所认为的自然法世俗化了为宗教法。关于坟墓,西塞罗秉承柏拉图的思想详细地解释了丧葬耗费、哀悼哭泣、坟墓规格与花费、殡葬习俗等各相关方面的规范。其中十二铜表法规定;“不得将死者在城里埋葬或焚化。”在回答阿提库斯关于“许多著名人士在铜表法公布之后仍然埋在城里”的疑问时,西塞罗说,我想这或者是那些在此法公布之前即因其英勇精神而享有这种权利的人,这里俨然有
1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意味,但并且他们的后代也依法享有这种权利却不禁让人疑惑:这里的“法”到底是什么法呢?又是怎样来源于自然呢?只因为出生身份与阶级的差别,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的阶级性又一次被暴露无遗这些渗透着浓厚宗教色彩的规定反映了古罗马时期祭司对法的干涉以及宗教法向世俗法的转变,同时也是西塞罗自然法理论的延伸,是他所信奉的正义、理性、智慧与自然原则的具体化。总的来讲,在我看来,西塞罗的宗教法思想是其自然法思想的世俗化,并且其宗教法思想透露出了一定的阶级性,这与其先前的“平等”思想有些矛盾。第三卷官职法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了有关官职的法律。在这一卷里,西塞罗对罗马
13、官制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弊端,特别是由于设立平民保民官而出现的矛盾和冲突。西塞罗认为“官员的职责在于治理和发布。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犹如法律指导官员,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没有官员的智慈和尽心,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整个国家管理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限度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程度作出规定。要知道,尽管一个人可能会很好的行使权利,但他总有一天也要服从他人,而一个恭顺的服从他人的人显然也应该有一天能统治他人。因此,应该让服从他人者希望自己有一天也会统治他人,让统治他人者想到自己很
14、快也会服从于他人”。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有可能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小结读完本书,虽然深深折服于西塞罗的辩论及演说天赋,但对于其自然法思想却并不赞同。西塞罗在论证其自然法思想时,给我们构建了一种理想中的状态、一种理所当然的存在。但是这种理想的“自然状态并非真正存在过,它只是自然法学家们的假设而己。正如梅因所认为的:自然法理论不过是纯理论的推测。而以一种推测作为前提论证出来的结论一一法的本质是自然法一一当然不足以让人信服。虽然在论述法的自然法本质时,过多的引入了神明”、理性等观念,存在许多漏洞,但不可否认的是,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仍然有很重要的地位。论法律一书对自然法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