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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医学科职业安全监测制度I目的为了提高核医学科工作人员防护措施,保证工作人员自身健康及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II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核医学科。III制度一、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二、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三、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四、凡操作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
2、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五、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六、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七、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八、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