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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1)公司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志愿消防队,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志愿消防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2)志愿消防队由各部门、班组的负责人和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员工组成。(3)志愿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志愿消防队员要服从单位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4)根据人员的变化情况每半年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调整、补充。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保证人员值守、
2、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编排每班(组)人员,每班(组)不少于2人。三、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训练内容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的使用、初起火灾扑救方法、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应急救援等。四、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五、发现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抢救生命、疏散物资、维护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当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时,要迅速准确地提供情况,在火场总指挥的指挥下,紧密配合消防救援队,协同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