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 管理保护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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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的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城乡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

2、发力”的治水思路,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地下水取水总量与水位控制,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与污染防治,增强地下水应急储备能力,提升地下水监控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地下水有效保护、采补平衡、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利用,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水资源保障。二、主要任务(-)加强地下水节约高效利用1 .严格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统筹配置水资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到2025年和2030年念省地下水取水总量分别控制在4.47亿立方米、3.62亿立方米以内。严格执行省、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

3、指标,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合理布局地下水取水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单独列出)2 .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分区域、分层位组织开展地下水可更新研究论证工作,明确地下水可更新区域和层位。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三种法定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3 .严格地下水水位控制。严格落实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全面实施地下水水位红线控制。加强地

4、下水水位动态跟踪和分析预警。建立健全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定期通报超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等地区范围,制定整改措施。(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4 .严格地下水用途管制。优质地下水优先用于生活饮用和制药、食品、酿酒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水用途,确需变更地下水用途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开展地下(微)咸水利用,加强日常管理。适时推进水资源费改税,合理确定地下水水资源税率,实行差别水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税)制度,以经济杠杆促进地下水高效利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

5、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1 .组织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限采区。按照国家要求定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复核。依据国家划定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统筹考虑地下水利用、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2 .分区控制地下水开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按照治理目标限期关停;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增加地下水取水工程数量和取水总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原则上只能用于居民生活和特殊行业。(省水利厅负责)3 .开

6、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存在超采问题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省本级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效果评估。(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参与)4,推进地下水超采区节水压采。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通过地表水源置换、海绵城市建设、种植结构调整、休耕雨养、农业节水、工业节水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行业。鼓励和支

7、持地下水超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究,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地下水用水效率。(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参与)(三)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1 .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单一或地表水应急供水能力不足的地区,可根据地下水条件,规划建设地下水集中式应急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有关规定,开展保护区划分、达标整治、名录核准等工作,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和保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评估。(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 .加强

8、她下水应急水源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应急、农业抗旱等地下水取水工程名录,强化日常维护保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取水情形、应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层位等。建立完整详细的维护、运行、应急取水记录台账。未经批准不得将地下水应急水源转为常态供水水源。应急取水情形结束后,地下水应急水源应当立即停止取水,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参与)3 .推动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开展地下水储备制度研究,编制地下水储备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赋存

9、条件、气候状况、水资源储备需求等,划定地下水储备区域,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参与)4 .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实施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加强含水层裸露区、连通区、水源涵养区、地下水储备区等区域保护。强化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执行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四)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L开展地下水

10、调查评价与规划。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作为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严格地下水取水审批。严格执行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水资源

11、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地表水参照执行)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于施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应当加强与矿产资源等规划衔接,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鼓励采取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地下水取水权。(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3 .加强疏干排水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需要疏干排水的,应

12、当安装取(排)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取(排)水台账。单个基坑开挖深度达到5米以下或者取(排)水总规模达到IOOOO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地下工程,应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取(排)水的矿产资源开采、单个基坑取(排)水总规模达到IOoOO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向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取水许可。(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4 .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

13、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参与)5 .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分级开展取水井等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健全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面实施,四个一,,管理,推进地下水取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闲置、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封井或者回填。(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

14、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五)加强地下水监测计量1 .加强地下水取水计量管理。地下水取水工程应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开展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计量取水量。新增的及年许可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接入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定期做好巡查检查。(省水利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2 .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统筹建设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和地面沉降监测监测站点,升级完

15、善监测手段,强化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和动态管理,推进监测信息共享共用。建设地下水管理保护信息系统,打造地下水管控一张图,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地下水管理保护水平。(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三、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地下水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定期听取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推动出台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经费保障。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投入

16、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地下水管理的人员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按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税)实行专款专用。创新地下水管理保护经费投入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监督考核。省政府对各地区地下水管理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地下水管理纳入地方政绩和水资源管理考核等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地下水水情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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