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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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工作要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不仅要查病,更要治已病防未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审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审计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审计工作

2、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修改完善我市审计法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抢抓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等重大战略机遇,加快审计改革创新步伐具有积极意义。(二)适应上位法修改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经过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对健全特区审计监督制度,维护财经秩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审计监督范围、手段以及审计整改等内容作出修改。同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党委组建审计委员会,审计项目计划由同级党委审计委员

3、会审批。修改原条例是适应上位法修改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三)强化审计整改监督修改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整改工作作了专门规定,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修改原条例是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的具体行动,有助于厘清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责任,加强审计整改结果运用。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落实。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

4、的审计监督体系(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二)调整审计监督范围根据审计法调整审计监督范围:一是明确将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六项)。二是明确对同级决算草案的审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三是补充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三)规范公共投资项目审计适应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要求,依法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修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内容。一是根据审计法关于投资审计监督范围,将章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修改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

5、例(修订草案)第四章标题)。二是删除设立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内容。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原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相关职责已划转至市财政局。三是新增公共投资审计方式,包括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四是明确公共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审计目标,提出审计资料报送要求,删除审计投资限额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五是明确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具体内容,赋予审计机关全过程审计监督职权(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四)完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一是修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审计内容。删除原条例“用款计划相关表述,主要是国库集中支付控制机制已由“预算指标控

6、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调整为预算指标直接控制资金支付”。同时,将本级政府各部门或者单位修改为纳入本级预算的各部门或者单位,体现对本级财政资金的审计全覆盖(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六项)。二是补充企业和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的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五项)。三是根据审计实务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包括补充绩效审计目的(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等(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五条)。(五)完善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一是修改审计项目计划报批程序,由同级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二是补

7、充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义务(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三是赋予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全部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职权(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四是完善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明确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违规行为、转移隐匿资料资产的法律责任(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六)删除与上位法重复以及与实践不适应的部分规定在不影响整体结构情况下,删除与上位法重复以及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规定:一是删除原条例“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监督。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具体规

8、定。因此,删除该章并在第十一章附则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二是删除对税务部门审计相关规定。2018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规定地方审计机关不再对税务部门财政收入征收情况进行审计。三是删除审计机关每年单独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的要求。目前各区审计机关每年实施的绩效审计项目数量少,难以形成单独的绩效审计报告,为适应工作实际调整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的方式(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七)其他修改一是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赋予审计机关获取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利,同时尽量减轻

9、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负担(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二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要求被审计单位明确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立法创新内容本次立法修订的创新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此次修订将原条例“第十章审计结果执行修改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九章审计整改,单独一章完善审计整改相关规定:一是细化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二是健全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根据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与审议意见作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报告(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三是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结果运用。明确将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和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四是明确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单位的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的具体情形(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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