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国防动员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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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枣庄市国防动员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序号事项名称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手段检查比例、频次1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八)业行为的监侪检查我市、区(市)国防动员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修订)第498项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各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3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

2、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交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国家人防办资格认定的省内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袋企业1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检查对照人民防空专用设

3、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抽交企业综合、人员、场地、设备、质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要求。2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行为检查(D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2)是否存在不依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规定的图集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的行为:3)是否存在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拒不配合的行为;4)是否存在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5)是否存在维修、更换质保期内正常使用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6)是否存在维修、更换超过质保期

4、但在寿命期内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7)是否存在其他不良记录行为。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交、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市级国防动员部门抽查比例100%.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检查0区(市)国防动员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痕次.2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市、区(市)国防动员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教学计划,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大学、高中和中等

5、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结合军训进行;未进行军训的初级中学以上学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按照教学计划进行。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应开展人防教育的学校检查学校是否将人防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查看学校是否按照要求开展人防教育;检查学校是否有专(兼)职人防教师,查看人防教师花名册、教身教案、教学记录等。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市级国防动员部门抽查比例5%,每年1次.区(市)国防动员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频次3司人民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监言:二

6、?我市、区(市)国防动员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其管理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并制定应急抢修方案。3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勰部位,应结合

7、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法规.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体制、职能、防护规范和标准,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4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十九条: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

8、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1 .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空方案制定情况的检查;2 .对防空方案计划中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的检查:3 .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检查。(一)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区(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市级国防动员部门抽查比例5%,每年1次。区(市)国防动员部门根据工

9、作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频次。4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裁市.区(市)国防动员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扑建或者补偿。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

10、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L)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旬和倾倒废弃物:(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五A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

11、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而腐蚀性物品。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枳重建或者按重置侨格补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规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的检查d*届=程的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文件资料:2 .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的检查。查看工程是否符合结构完好

1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金属、木质部件无锌蚀损坏: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防汛设施安全可靠的标准。3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偷窃、故意损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行为的检查。查看工程是否被非法侵占,工程内部设备设施是否丢失.损毁等情况:4 .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行为的检查。查看建设单位是否具有行政审批局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许可文件;5 .是否按规

13、定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手续的检查n查看建设单住是否具有行政审批局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许可文件;6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按规定补建威者缴纳拆除补偿费的检查。查着人防工程拆除批准文件及补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文件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通过算合(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检查.查阅台账.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合(飞行)监督检查.省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统,省检查组与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分别在春季及秋季开展综合监督检查UW年监督检查。市人防主管都门

14、、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在每季度初根据季节情况对所辖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巡检,随机检查。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市级国防动员部门抽查比例5%,每年1次,区(市)国防动员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频次。5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我市、区(市)国防动员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15、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井责令限期改正池法行为,可以对个人井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井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陪偿损失:(-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肚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用建设行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il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l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l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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