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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建设,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依法经营、依约履行并用以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记录。第四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并维护全省开发企业信用
2、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安全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管原则)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开、公平、公正和“谁提供、谁负责、谁评价、谁披露、谁监管的原则,坚持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和智慧监管方式。第六条(信用鼓励)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在监管、经营服务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纳入行规重要内容,强
3、化依法和诚信经营意识。鼓励开发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信用信息构成)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失信惩戒信息、重点关注信息、资质/资格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其他信息。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在注册登记部门和税务、社保、合同、价格、广告、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及有关年报信息;执(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担任职务、执(从)业经历以及在有关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
4、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守信激励对象信息。失信惩戒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失信惩戒对象信息。重点关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名单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是指除行政许可外,信用主体获得的其他资质或资格信息。风险提示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的涉及信用主体的风险预警信息。其他信息是指涉及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信用
5、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第八条(股东公司信用关联)建立开发企业股东公司信用关联承诺制。开发企业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的,开发企业可自愿签署信用关联承诺书,子公司有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情形,股东公司对于子公司享有相应激励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委托经营信用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租售商品房的,中介机构在代理租售该项目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记减信用分信息,同步计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第十条(企业内部信用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同时记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6、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企业执(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O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一)开发企业自行填报的信用信息;(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四)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获取的信息;(五)其他可采用的信息。第十二条(采集依据与原则)信用信息的认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
7、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一次建立、适时更新、不重复提交的原则,通过管理系统共享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并作为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开发企业在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时提供的书面诚信承诺纳入开发企业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制)根据开发企业信用记分实施信用动态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适时调整并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记分标准,附后),对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实施动态记分。管理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量化分值。信用分值由信用基础分与记加、减分之和构成。第十四条(信用基础分)开发企业在管理系统
8、新建基本信用信息经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管理系统自动以60分作为其信用基础分。开发企业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分项,不重复计分。第十五条(信用等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量化分值分为A(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90分以上),A+级为信用良好(80-89分),A级为信用较好(70-79分),B级为信用一般(60-69分),C级为信用较差(50-59分),D级为严重失信(不足50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发布信用等级量化标准。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即时直接确认为D级:(一)因开发企业违法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二)违反告知承诺
9、经发现后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后果;(三)因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停工6个月以上;(四)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故意或因管理不当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的。(五)因开发企业违规建设(新改扩)、租售、交付商品房,造成严重后果。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披露第十七条(披露主体与方式)信用信息的披露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披露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换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管理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一)基本信息:(二)信用信息类别及情形;(三)信用等级量化结果。第十八条(披露
10、变更)开发企业因受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及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证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予以披露,并同步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九条(披露期限)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重点关注信息长期公开;(二)守信激励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自信息录入并公开之日起计算;(三)企业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风险提示信息的公开期限为5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失信行为(事件)整改完成、风险排除之日起计算,自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并公开;(四)企业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与企业失信信息的公开
11、期限一致;(五)企业资质/资格信息与其有效期限一致,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与其有效期限一致;(六)其他信息视情况确定公开期限。第二十条(披露期限届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披露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公开的信用信息按照有关程序同级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众管理系统。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使用原则)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开发企业及其开发建设经营活动有关的行证许可事项划
12、转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和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第二十二条(信用激励)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实施以下守信激励:(一)免于开发建设项目动态核查;(二)提供银行保函的,给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相应的下浮比例;(三)优先推荐参与政策性住房项目招投标活动;(四)优先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业务;(五)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六)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七)推送至“四川信用、“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对C级信用的监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施以下信用预警:(一)列入重点
13、关注对象,每年不低于2次的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核查:(二)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相应上浮一定比例;(四)不支持其参与省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五)通过管理系统向开发企业发出信用预警提示,并在管理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六)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企业作出书面整改措施;(七)不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监督管理的告知承诺制;(八)各相关单位取消开发企业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四条(对D级信用的监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实施以下严重失信惩戒:(一)对企业资质升级不予支持;(二)每季
14、度不低于1次的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核查;(三)股东企业不再享受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四)不支持其参加省内公共资源交易、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相再上浮一定比例;(六)向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并在“四川信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七)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整改措施;(八)该类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不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监督管理的告知承诺制;(九)各相关单位取消该类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15、的评优评先资塔。第二十五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开发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同步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并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开发企业,在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满后,未完成信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第六草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安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第二十七条(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开发企业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等相关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建立健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受理处理有关信用主体对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投诉。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办理信用主体关于信用信息的查询、异议、信用修复等申请,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异议申请)开发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