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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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制定本程序。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的现场评审活动。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担检测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许可部门)备案。第三条【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应符合政务服务网

2、(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中的办事指南要求。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定义】评审专家是指经资质许可部门考核和确认,受资质许可部门指派,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评审的人员。第五条【专家管理制度】资质许可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所使用评审专家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第六条【评审专家条件】评审专家应当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检测领域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三)熟悉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法

3、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熟练按照其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使用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相关业务系统;(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七)能保证参加评审的时间;(八)无违法违规记录。第七条【评审组长条件】符合下列要求的评审专家,通过考核后可晋级为评审组长:(一)作为评审专家至少参加过6次及以上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二)熟练掌握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精通检测机构资质评审要求,熟悉检测机构运作;(三)热爱检测机构资质的评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第八条【评审专家考核】资质许可部门应建立评

4、审专家的考核制度,考核包括新晋考核、确认考核、晋级考核等。新晋考核应通过能力测试、面谈面试等方式确认是否符合评审专家要求。确认考核应通过考察评审表现、持续培训等方式确认是否持续符合评审专家要求。晋级考核应通过能力测试、现场见证、档案审核等方式确认是否符合评审组长的要求。第九条【评审专家的使用】资质许可部门指派评审专家时,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覆盖原则。鼓励在相应技术领域随机指派评审专家。第十条【评审组职责】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现场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专家应服从

5、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第十一条【评审组行为准则】评审组成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可靠,忠于职守;(二)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声誉:(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四)坚持团队协作。第十二条【评审组禁止行为】评审组成员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基本规范、评审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二)对同一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三)与所评审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四)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粗暴、吃拿

6、卡要;(五)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六)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反规定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第十三条【评审组的监督】资质许可部门应采取被评审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组成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被评审对象评价是指通过发放调查表、电话回访等方式,由被评审对象对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评审组内评价是指评审组成员对评审依据的理解应用、技术领域专业判断、现场沟通协调、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相互评价。监督评价是指资质许可部门通过选派观察员、评审案卷

7、审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对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第十四条【约谈】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对其作出约谈处理:(一)存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二)无故不参加资质许可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三)评审材料因一般性评审质量问题被资质许可部门多次退回;(四)无故不参加资质许可部门指派的评审活动。第十五条【暂停或撤销】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评审活动的处理:(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专家条件;(二)存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8、)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三)存在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行为;(四)评审材料因严重评审质量问题被资质许可部门多次退回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评审工作的。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前置条件】资质许可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检测机构在政务服务网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在现场评审时,应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七条【评审组组成】资质许可部门应根据被评审检测机构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与被评审检测

9、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组。评审组一般为2人及以上,设组长1名(以下称评审组长)。第十八条【评审要求】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评审工作的各项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评审工作;按照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如实上报评审结果,确保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结论真实、可靠。第三章现场评审第十九条【评审时限】资质许可部门应在实施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向检测机构发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通知书。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1至2天。第二十条【预备会议】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

10、工,抽取现场考核参数及其考核人员,提出现场评审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首次会议】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以及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检测机构有关工作的汇报,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第二十二条【总体情况】评审组应通过检测机构主体、人员、检测场地及布局、环境条件、样品管理、设备配置及管理、文件控制、安全防护及环境保护等的现场评审,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总体情况。第二十三条【基本条件】评审组通过现场符合性审查,核查检测机构主体、人员(数量、职称、注册、工作经历等)、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检测参数开展情况等实际状况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且满足要求。

11、并应核查以下内容:(一)资历和信誉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的资质参数要求;(三)检测机构申报的技术人员是否在岗,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办理的社会保险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四)所申请检测参数的检测报告(含模拟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齐全;(五)检测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第二十四条【体系运行】评审组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设备管理、环境条件、人员培训、能力验证、机构被处罚情况作出评价。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齐全,有关规定是否合理适用,受控、宣贯及运行是否有效;(二)检测机构的仪器

12、设备是否具有所有权;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及确认记录是否完整、规范;(三)各检测功能区域划分是否清晰、合理,仪器设备布局是否合理,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等;(四)人员培训及能力验证情况;(五)检测机构受到的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处罚情况。第二十五条【技术能力】评审组通过查验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报告,考核现场检测的操作过程,核查检测人员能否完整、规范、熟练地完成检测项目,评价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检测业务流程。业务委托、合同评审、任务分派、样品管理、报告审批等是否规范;(二)原始记录和报告。在覆盖所有检测项目的基础上,重点

13、核查依据标准是否适宜、是否执行技术标准、信息是否完整正确、结论表述是否正确,以及签字、用章的规范性等;(三)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参数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同时应覆盖所申请能力范围的所有检测项目,且覆盖所有必选参数和可选参数总量的30%,抽取相应参数的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选择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样品复测、见证试验、操作演示等,除盲样外,试验所需试样、场地由检测机构准备。主要考核内容如下:1 .操作人员是否为所申报的人员;2 .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现场考核应覆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注册人员为必须考核人员;3 .随机抽查检测人员相关检测

14、知识;4 .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5 .对从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桥梁及地下工程等检测项目的主要操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对考核难度较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开展或开展频率低、标准规范发生变更、能力验证结果存在问题的检测参数,在资质延期现场评审时可侧重考核。(四)技术能力的确认。评审组根据技术能力考核情况,确认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有必要对参数检测方法或范围、设备的测量范围、精确度等做出限制时,评审组应予以注明。第二十六条【关键人员】对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重点考查资历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有关要求,是否理解和熟悉岗位职责

15、等内容。考核可采取口头问答或书面考试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报告批准人】评审组长组织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对检测机构推荐的报告批准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相关书面记录。考核可通过笔试或现场提问方式进行。评审组应将报告批准人的考核情况记入评审评审报告,并确定报告批准人的签字领域。第二十八条【内部会议】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评议,评审组成员参加。主要内容是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整理完善评审工作表。第二十九条【末次会议】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末次会议,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通报评审结果。第三十条【资料提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报告、有关工作用表及两份典型检测报告等材料整理齐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资质许可部门,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其余现场操作项目报告须内容完整,并由评审专家签字后检测机构及时密封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一个证书周期。第三十一条【终止评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经报告资质许可部门同意后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并形成终止评审报告(经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签字确认):(一)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包括人员、场地等强制性指标要求的实际情况低于材料申报内容;(二)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三)发现检测机构存在伪造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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