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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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增值税抵扣的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及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国家税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事业部、全资和

2、控股企业,参股子企业可参照执行(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扣税凭证定义第三条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第四条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类型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第五条上述各类扣税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联、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本联次(以下简称“扣税凭证”)。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六条合法合规原则各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的,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

3、人资格登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应当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健全会计核算,准确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各项税务资料,依据税法的要求进行扣税凭证的管理。第七条应抵尽抵原则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且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各类业务,均应取得扣税凭证,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取得的扣税凭证需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第八条及时抵扣原则第九条业务人员应督促供应商在第一时间提供扣税凭证:在取得扣税凭证后,业务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扣税凭证传递至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岗;扣税凭证管理岗收到扣税凭证后在第一时间进行认证;未通过认证的扣税凭证原则上不能发起报销流程。第十条业务部门负责原则业务部门是扣税凭证的接收部门。在签订涉及增值

4、税业务的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及时获得扣税凭证并负责保管,配合扣税凭证管理岗做好扣税工作。第四章取得及提交第十一条为防范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和办法,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业务、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扣税凭证对应的真实业务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第十二条各单位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应税业务合同,其中:以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签订的所有应税合同均应在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审核,否则财务部不予支付款项。应税业务合同应按照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范本要求签订,做到价税分离,即:

5、明确不含税价款及增值税额、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M第十三条业务人员在办理采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应主动向对方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当合法合规,保证合同流向、货物(服务)流向、资金流向和发票流向一致。第十四条业务人员严禁取得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外)、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明确“先取得发票,后付款”的底线管理原则。对于应提供专用发票而未提供专用发票的,业务人员有权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如确实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应做详细说明,包括无法取得的原因,测算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造成的

6、损失金额,并由项目经理及各相关系统负责人签字确认。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则要求相关业务人员与对方联系仅按不含税价款结算,相关损失应由对方承担。第十六条对于特殊货物采购,合同约定需预付款,,项目部在收到货物时,同时收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第十七条业务人员在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后,应先查验发票真伪,且为保证其认证和抵扣,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核:1 .字迹是否清晰、是否有压线、错格;2 .项目及备注填写是否齐全;3 .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4 .将扣税凭证与合同比对,查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扣税凭证上显示的开票方是否与合同销售方信息一致。第十八条项目部经办人员对物资类入场单、实物、发票、货物清单进行审

7、核,确保物资名称、数量和金额保持一致;对分包类验工计价单、发票进行审核,确保服务内容和金额保持一致。如发生实际情况与发票不一致,则项目部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由各单位按罚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九条为避免折痕、污迹等影响认证,扣税凭证经手人员应妥善保管扣税凭证,确保扣税凭证安全、完整、清晰、不折叠、不装订、不粘贴、不签字。第二十条对于因不可抗力,业务人员取得扣税凭证时距认证期满不足30天的情况,应尽快完成传递,扣税凭证管理岗应优先认证。第五章认证及抵扣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事业部(含各工程管理分部)负责以公司名义中标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中认证工作。发票认证采取扫描认证方式,公司财务部扣税凭证管

8、理岗每月将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当月扫描认证发票明细表,下发给各事业部(含工程管理分部),各事业部(含工程管理分部)根据扫描认证台账进行勾选,上报公司财务部扣税凭证管理岗。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立扣税凭证管理岗,由专人负责扣税凭证的管理。按项目建立扣税凭证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勾选情况、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方名称及发票金额、税额等内容,做到扣税凭证抵扣各项目清晰,并据此进行各单位进项税抵扣报表编制的依据。第二十三条扣税凭证须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完成认证、申报抵扣工作。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认证。业务人员需在开票日期起15个工作日内取得发票并在取得后5日内传递给各单位扣税凭

9、证管理岗,扣税凭证管理岗对收到的扣税凭证原则上应在当月内完成认证。第二十四条扣税凭证管理岗在进行认证时,如检查税务管理系统中的录入信息与票面无误且两次认证仍未通过,扣税凭证管理岗应联系对应项目部或业务经办人进行换票,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五条对于认证相符的扣税凭证,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各单位扫描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时要注意核对扫描信息和纸质发票信息,并及时登记台账。第二十六条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按月装订成册,由负责集中认证的单位留存备查。第二十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

10、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且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损失的税款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折让等情形,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发票作废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业务经办人员应配合各单位扣税凭证管理岗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下列项目取得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

11、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 .支付的借款利息;8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按月核对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额,并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R销售额+免征

12、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第六章凭证丢失第三十一条扣税凭证丢失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业务人员负责协调与供应商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供应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报税证明单”),及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的丢失原因说明,及时传递给各单位扣税凭证管理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由业务人员负责协调与供应商联系,取得

13、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报税证明单,及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的丢失原因说明,及时传递给扣税凭证管理岗,扣税凭证管理岗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第三十四条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的,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三十五条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的,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

14、查。第三十六条对于丢失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扣税凭证,应取得对方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发票专用章后,留存以备查。第七章特殊业务处理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首先核对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对不相符的专用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要求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第三十八条项目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况,且前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完成认证抵扣进项税。项目部业务人员应核实最终双方结算金额,并与项目部财务人员核对应冲减的发票金额,确定金额后将相关资料上传公司,由公司税务主办人员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将信

15、息表信息传递给项目部,由项目部联系供应商取得对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项目经济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施工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市场营销部、审计部将定期对各单位扣税凭证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各单位是否制定扣税凭证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根据国家及地方税务机关最新出台政策进行修改调整;2 .各单位扣税凭证报销是否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及流程执行,是否有审批程序;3 .各单位是否存在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情况,是否存在虚受增值税发票行为,发票是否均已验证真伪,是否存在超期未认证发票情况;4 .各单位除小宗零星采购等事项的支出是否均已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已在法律事务部备

16、案;5 .各单位是否建立项目扣税凭证台账,是否能严格分清项目扣税凭证情况;6 .各单位是否建立采购的合同、验收、消耗的流程及手续;7 .各单位是否按公司资金管理要求使用所开立的银行账户。第四十条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需作进项税转出,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赔偿相关税款损失。供应商不能重新换开发票或赔偿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对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四十一条对于检查出的其他问题,各单位应按各系统要求进行整改,对于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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