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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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安全基础条件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大事故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和管理能力,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高质量发展方向,坚持标本兼治,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家

2、监察、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三方责任,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1 .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推动提高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按照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严格尾矿库审批

3、,严禁审批独立选厂尾矿库,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非金属矿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新建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场,存在特殊情况的地区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严禁审批的具体规模。2 .严格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计)。非煤矿山建设、

4、生产期间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安全评价单位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6)49号)要求编写评价报告。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安全评价的人员和单位,对设计、评价结果终身负责。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和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至省级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建立国家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级、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安全设计审查应当该根据非煤矿山类型、生

5、产规模邀请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其中:非煤矿山应当有采矿、地质、测量、通风、矿山机械、电力、岩土、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等专业,尾矿库应当有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等专业。3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山企业要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必须与安全设计(含变更)相符。建设单位验收组人员和验收专家对竣

6、工验收结果终身负责。4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和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至省级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实行安全许可条件实质性审查,不得采取程序性审查。审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进行现场核查。严格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换发生产安全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本单位所有项目部在安全投入、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方面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文件。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

7、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以及安全设计等依法建设和生产;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5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规范开采。非煤矿山必须形成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首采中段、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柱留设、中段和采场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安全设计要求。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非煤地下矿山同时

8、开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2)通风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每年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报告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回风井井口标高不得低于进风井井口标高。(3)提升运输系统。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等主要提升运输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叉爪式人车。在用的叉抓式斜井人车以

9、及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提升系统使用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完毕。(4)防排水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井下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或有历史开采形成采空区的非煤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超前探测的距离必须始终超过采掘工作面20米以上。(5)风险监测系统。基建非煤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步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现有非煤地下矿山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

10、通信联络系统,并不断完善视频监控。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非煤地下矿山,还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6)重要作业活动。井下动火、采空区管理、支护等重要作业活动要严格按照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要求,有效防范火灾、中毒窒息、冒顶坍塌等事故发生;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要求,严禁违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人员管理。非煤地下矿山应当按照安全规程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和隔绝式自救器。必须调查清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老采空区,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所有巷道、采场和碉室应

11、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采空区总体积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单个体积大于1万立方米的非煤矿山,每年应当进行采空区稳定性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6 .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坝体稳定性。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确保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按照安全规程要求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对于头顶库要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进一步提高坝体稳定性和防排洪能力。不得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扩大尾矿库库容。(2)排洪系统。排水隧洞,排水管,排水井及井架、

12、拱板,排水斜槽及盖板等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计建设。新建尾矿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洪构筑物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等进行质量检测,出具是否符合安全设计和规程要求的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条件;新增的排洪构筑物(含拱板、盖板)应当在1年内进行质量检测;发生6.0级以上地震等灾害的地区,灾害过后要及时组织对受影响的尾矿库开展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初次质量检测之后,每3年应当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每年汛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3)监测预警。尾矿库必须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

13、范(AQ2030-2010)和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1108-2015)要求。2021年底前,所有头顶库完成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2022年6月底前,其他尾矿库完成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2022年底前,所有尾矿库监测信息要接入全国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4)闭库及回采利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尾矿回采工程要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禁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回采尾砂,四、五等尾矿库回采必须在设计的回采期内回采完所有尾砂并进行闭库销号。7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

14、基本条件。(1)台阶和边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现状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必须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大于100米的边坡每年应当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2)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排土挡石坝、安全车挡的设置均应当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要求。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堆置高度100米以上的排土场每年应当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四、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8建立健全安全生

15、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工艺实际、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9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非煤矿山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主要职责。实际控制人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月在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非煤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推行矿长安

16、全生产考核计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矿长。10 .强化安全管理力量。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百分之一配备,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非煤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尾矿(水工)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涉及非煤矿山的央企总部、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并进入领导班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及时告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11 .强化生产技术力量。每个独立非煤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五职矿长制度,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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