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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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章程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 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以上说明在正式章程中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O(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 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 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

2、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载明:单位设立的目 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 务主管单位是 o (属直接登记的填写:深圳市罗湖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O(如: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XX大厦XX房,填写详细 地址。)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O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

3、 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 元;出资者:,金额:人民币 O(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 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 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 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 25人,一般为单数,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根据民 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至少要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

4、有关单位 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明确其 中之一,下同)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 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A)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

5、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明确具体人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 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 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

6、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 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 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 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 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

7、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人员少于3人的写:本单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 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 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8、不得兼 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 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 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O(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选择其一。)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9、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 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S)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 不得

10、分红。(如属于教育培训机构,其办学许可证中注明“要求取得合 理回报”的,本条改为: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 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 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

11、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 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把“核准”改为“备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

12、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 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 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 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XXX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取得办学许 可证的把“核准”改为“备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理事会成员签名:备注:1.章程一式三份;2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如属于直接 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填写为“深圳市罗湖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则 无需盖骑缝章;3.章程范本中()内的说明性文字,在报送时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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