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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资金使 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灾 害救助办法(黑政规(2021) 3号)、关于推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 金和物资保障机制的通知(黑应急发(2022) 38号)规定,明确工 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以及 救灾物资保障,适用本机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 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 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所涉及到的资金和救灾物资,用以保 障其基本生活
2、需要。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和救灾物资保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使用的原则。第二章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县(市、区)级财政局要根据历年灾情和救助情况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 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 助;(三)医疗救助;(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六)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运输;(七)依法可用于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救灾物资管理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及自然灾害
3、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 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设立救助物资储备点。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品种、数量、标准及规模,根据历年 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及影响范围、人口数量、群众生活习惯等分级 确定。第七条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规范救助款物的发放、采 购方式。除应急救助外,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上采取货币形式,实行社 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救助方式,但应当按照规 定采购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备公开募捐资
4、格的慈善组织接收救灾捐赠 款物。第九条定向捐赠的救助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政府部门接受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捐赠物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慈善组织接收的非 定向募捐的物资,由慈善组织按照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第四章指导标准第十条市、县(市、区)财政局需合理确定救助资金基数,编 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 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应急期间,市、县(市、区)应急管 理局要根据灾害影响程度,以及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 障需要,及时提出救助资金安排意见,确保救助工作有力有序进 行,确保救助资金分级负担机制有效落实。(一
5、)救助资金预算指导标准。按照关于推动建立自然灾害 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的通知要求,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市 级按不低于50万元、县(市、区)按不低于10万元的基数确定。(二)救灾物资储备指导标准。按照救灾物资分级储备的要 求,市、县(市、区)要采取实物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形式,具 体物资储备品种、数量、标准及规模根据历年自然灾害发生频次 及影响范围、人口数量、群众生活习惯等分级确定,应包括帐篷、 折叠床、被褥、棉大衣等常用基本生活类物资。救灾物资储备的 规模需按市级不低于IOOO人、县(市、区)不低于200人的基数 确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受灾地区县(市、区)级应急管理局、县(市、
6、区) 财政局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 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所接受 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第十二条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救助资 金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申请、调拨、分配和管理自然灾害救灾物资。第十三条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使用不当的行 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机关投诉、举 报。第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供应单位不按照协议供应物资 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供应单位供应的物 资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 作人员违反本机制规定,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需要由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考本机制执 行。第十七条国家、省对自然灾害救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