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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黑财社(2022) 11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群补助力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卫生 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 16号)要求,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00 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
2、月4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40yG o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 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300元提 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 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 政预算。中央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40%,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省与非均 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照6: 4比例分担,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照7: 3比例分 担。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落实地方经费保障责 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