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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依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机关中层领导人员。本细则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未明确实行货币化方式支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部分,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
2、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二)坚持从严监管。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管。(三)坚持规范透明。加强预算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四)坚持实事求是。为企业负责人营造健康良好便利的工作环境,调动企业负责人干事创
3、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公务用车第五条根据暂行办法及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车辆管理应做到信息化、平台化和标识化。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公司副职负责人、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可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根据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其他领导人员根据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企业负责人按照一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
4、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合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以内。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6万元以内。公务交通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补贴标准为公司副职负责人(三总师):每月3900元,总经理助理等高管:每月3600元。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上限为3800元/月,副职负责人上限为3600元/月。二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由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上一级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第七条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对车辆底盘
5、、音响、座椅等进行改装。第八条对已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企业不得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第九条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运行使用的管理。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实行台账管理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确需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
6、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原则上在单位停车点集中停放,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向企业行政保卫部门备案登记1到2处公共停车场作为固定停车点,但只能报销其中1处停车点停车费用,二级及以下企业应向上一级企业备案登记。(见附件1:公务用车停车备案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请所在单位分管车辆管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批同意,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报上一级企业备案。(见附件2:公务用车派车备窠表)。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允许更新,达到更新年限
7、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环保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应当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第三章办公用房第十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司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公司机关中层正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二级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三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使用面积是指从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包括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第十
8、五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可以给予公司企业负责人再安排1处不超过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在免去该职务后1个月内腾退;二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需经本单位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研究,上报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再安排1处不超过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在免去该职务后1个月内腾退。企业负责人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
9、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经所在单位党委常委会(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报上一级企业党委常委会(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已按照本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要求整改到位的,不得再进行改造装修。第十七条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6个月以上)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严格控制短期(6个月以下)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租用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培训第十八条培训应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
10、能力开展,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培训费用。第十九条从严控制出国(境)培训,不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第二十条严禁企业负责人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个人参加社会化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应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公司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市委组织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第二十二条不得以培训名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
11、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已经购买的,应当作为公共阅览图书。第五章业务招待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商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外事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籍政要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其他公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部关系人员一般性考察、调研、交流等无实质性商务内容的活动。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等费用。第二十四条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本着节俭、必需、合理的原则,区别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支出,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招待费用标准
12、,规范审批报销流程。第二十五条商务招待活动,首选企业内部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被招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活动。企业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公司企业负责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公司中层正职、二级企业负责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三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50元(含酒水、饮料),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商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为:公司企业负责人出席招待活动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公司中层正职、二级企业负责人出席招待活动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三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出席招待活动每次人
13、均不得超过450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土特产品等。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禁止商务招待。第二十六条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一般安排在企业食堂以工作餐形式接待,单位没有食堂的可指定一家平价酒店作为接待场所,接待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150元,不得提供烟酒,不得赠送纪念品。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商务招待、其他公务招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新增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新增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自助餐除外。第二十八条商务招待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业务招待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
14、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第二十九条外事招待活动,应当参照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业务招待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3:业务接待清单),并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签。第六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三十一条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规模、行程,严禁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第三十二条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交通、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等。第三十三条本着节俭、必需、合理的原则,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
15、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第三十四条国内差旅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一)城市间交通费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2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超支部分是指实际购票价格与同一订票时点、同一班(车)次可乘坐的规定等级舱(座)位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因重要商务陪同、外事接待等客观原因需
16、要乘坐超出规定等级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的,应当事先经所在单位党委常委会(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二级及以下企业还应报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3 .除省国资委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除重要的外事活动外,不得租用机场贵宾室。4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工具一览表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公司企业负责人高铁/动车一等座、动车卧铺、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飞机公务舱凭票报销其他人员高铁/动车二等座、动车卧铺、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