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80吨EPS玻璃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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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380吨EpS玻璃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安徽沃尔顶密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380吨EPS玻璃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泡沫塑料制造C2924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0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总投资(万元)2000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

2、比(%)1.50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用地面积(a?)不新增用地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不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不需要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本项目废水经预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不涉及直排地表水,不需要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未超过临界量,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因此本项目不设置专项评价内容。规划情况2009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秘20093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凤阳硅工业园的批复同意筹建安徽凤阳硅工业园。2012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秘20123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的批复同意设立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

3、自此安徽凤阳硅工业园更名为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安徽凤阳硅工业园)。2018年7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秘(2018)138号文出具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省级以上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的批复,同意撤销安徽凤阳硅工业园(筹)、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将其整体并入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加挂“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牌子,保留“小岗产业园”牌子。优化整合后,保留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小岗产业园、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2021年3月20日,凤阳县人民政府以政秘202124号文出具了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硅工业园、板桥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

4、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2010年5月26日,安徽凤阳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筹)组织编制了安徽凤阳硅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11月16日,原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以环评函20101078号文出具了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凤阳硅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2021年3月,安徽锦程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了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安徽凤阳硅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2021年6月30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滁环2021188号文出具了关于V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安徽凤阳硅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2023年6月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以皖环函202引601号文

5、出具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V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包括门台、凤宁、小岗三个片区,本项目位于滁州市凤阳县凤宁现代产业园安徽沃尔顶密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属于凤宁片区。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已初步形成以非金属新材料产业、电气机械、食品加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格局。新一轮规划主导产业为:非金属新材料、电气机械、食品加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本项目属于“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一一C2924泡沫塑料制造对照安

6、徽凤阳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准入清单一览表”(具体见表1-8),本项目不属于有条件进入类、限制类、禁止类或鼓励类,视为允许类项目。根据2023年9月20日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同意入园。根据“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规划范围图”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证明,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用地规划要求。根据现场踏勘可知,本项目位于滁州市凤阳县凤宁现代产业园安徽沃尔顶密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区东侧

7、为待拆迁居民点前尹庄,东南为凤阳县利诚服饰有限公司,南侧为凤阳江辉微车配件有限公司,西南为安徽天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侧为凤阳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隔濠州路为安徽兴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经现场探勘,厂区东侧居民点位于企业以厂界设置的100m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仍有部分居民未搬迁,根据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拆迁证明,厂区东侧居民点拟于2024年3月前全部拆迁完毕,企业需继续落实拆迁计划,以减少企业运行时对居民的影响。综上,项目运行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相关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通过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可知,本项目不属于其中所

8、划分的限制类、淘汰类或鼓励类项目,视为允许类项目。同时本项目已取得凤阳县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表,备案号为2306-341126-04-01-133026,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与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要求:第十三条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

9、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避开饮用水水源地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三)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应当把水污染治理纳入项目内容。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0、本项目主要从事EPS玻璃包装材料生产,为扩建项目,不属于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也不属于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选址符合凤阳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项目采用先进的设备及工艺,资源利用率高,三废排放低;本项目冷却水经降温及沉淀捞渣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因此,在履行相关手续并有效落实相关措施条件下,经验收合格后,本项目符合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要求。(3

11、)与安徽省贯彻落实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安徽省贯彻落实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纵深推进“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突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构筑“1公里、5公里、15公里”分级管控体系,持续推进“禁新建、减存量、关污源、进园区、建新绿、纳统管、强机制”七大行动,加快推进淮河(安徽)经济带绿化美化生态化。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定期开展“回头看督查,巩固综合整治成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鼓

12、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过剩产能。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监管,鼓励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广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本项目位于滁州市凤阳县凤宁现代产业园安徽沃尔顶密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距离淮河干流直线距离约3.45公里,不在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主要从事EPS玻璃包装材料生产,即不属于化工类项目,也不属于淮河干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在符合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履行项目环评审批前置条件、落实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节约等要求的前提下,项目符合安徽省贯彻落实淮河

13、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4)与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表1-1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方案要求企业状况相符性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本项目主要从事EPS玻璃包装材料生产,使用的原料主要为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含VOCs原料。符合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

14、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本项目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项目使用的原料主要为可发性聚苯乙烯颗粒,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含VoCS原料;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符合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

15、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90%o符合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隙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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