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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管理,规范危险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危险作业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地理环境、工艺或其它有害因素的限制,作业时具有一定危险性,稍有疏忽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业。第四条所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二章危险作业的范围和分类第五条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将危险作业分
2、为:(一)高处作业;(二)高边坡作业;(三)暗挖作业;(四)基坑、沟槽作业;(五)带电作业;(六)起重吊装作业;(七)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作业;(八)有限空间等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九)接触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的作业;(十)动火作业(十一)其他危险作业。第三章危险作业的管理第六条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体检合格,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等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作业人员酒后禁止危险作业。第七条危险作业用的物资、设备、工具、劳动保护物资等必须合格,安全可靠。作业用的相关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八条
3、危险场所的临时照明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安全电压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规范要求。第九条危险作业必须符合相关作业程序,做好前期安全预防性工作,对作业流程有审批要求的,要严格遵照本单位的相关管理流程。第十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或设施。第十一条涉及特种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特殊作业证书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危险作业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三条现场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旁站监督危险作业,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第十四条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