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怀柔区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北京市怀柔区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救助工作实际,现就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困难退役军人以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遭遇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给予的应急性、临时性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2、”得到及时救助,并有尊严地生活;(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四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做好全区困难退役军人及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临时救助工作,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本辖区户籍退役军人及领取抚恤补助“三属”临时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汇总上报等工作。第二章临时救助范围和救助情形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为户籍在怀柔区的退役军人(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对因以下五种情
3、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四)困难退役军人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本人负同等及以下责任)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六)当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将不予救助:(I)申请
4、人不能提供有效票据、资料或有效证明的;(2)以非医药费报销类申请临时救助的且有法定赡(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3)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4)对因打架斗殴、服毒、酗酒伤害、交通事故主责方、镶牙配镜、救护车费、整容矫形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非处方药、国家和医保机构明文规定自费检查、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的费用原则上不列入救助范围;(5)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救助。(6)
5、其它不符合救助的情形。第三章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六条困难退役军人及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临时救助主要以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形式予以救助。(一)本人因大病、意外造成大额医疗支出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享受按比例分段救助。分两类: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4000元(含)的给予临时救助。在4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范围内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其他退役军人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给予临时救助,2万元(含)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3万元(含)
6、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救助。(二)因病情危重,家庭支出额度较大但医药费个人支付部分未达到申请标准的情况,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及购买药品发票单据原件、诊断证明,镇乡(街道)服务站对申请对象实地考察后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等资料,根据现实表现、家庭经济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酌情给予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六个月低保金。(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特别是生活困难的高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子女残疾、多病、无力照料雇佣的护工费用,凭定点医院指定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出院结算单、护工合同
7、原件、乙方资质证明,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护理费用支出的50%o(四)建国前入伍的高龄特困老复员军人,因病长期卧床,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后可酌情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五)退役军人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本人负同等及以下责任)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证明资料,所在镇乡(街道)服务站应对申请人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就困难情况做出说明,提出救助建议,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经过审核后酌情给予临时性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六个月低保金。(六)属于(一)、(三)项救助的,申请人所提供票据须为两自然年内;已死亡的退役
8、军人及优抚对象临时救助申请须在死亡6个月内申请,且只提供符合(一)、(三)项的救助。以上各类救助情况,每名救助对象在同一年度里申请临时性救助不能超过2次,救助对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不予救助,每名救助对象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第四章申请受理第七条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及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均可以持救助申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指定银行账号、医疗费结算单据向所在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报至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核查。第八条逐级受理。村(居)及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主动发现受理,并及时核实辖区重点困难退役军人及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罹患重病、突
9、发变故等特殊情况,帮助生活特别困难或高龄长期因病卧床需要雇人照料的退役军人及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第五章审核审批第九条各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受理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困难退役军人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临时救助申请,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协助下,对申请对象遭遇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和救助意见,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附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医疗单据复印件等材料每月汇总,报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非医药费报销类型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应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
10、村、居服务站向上级申报。第六章资金预算与拨付第十条退役军人及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用于临时或紧急情况救助。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严格资金使用监管,防止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规范性、合理性指导,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及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将取消其救助资格并实施资金追缴执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相关档案材料审批后由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存档备查。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怀柔区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