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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制度为了保证防汛抗旱灾情及时迅速上报,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制度。一、各级政府负责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统一核实和上报工作。二、灾情信息上报必须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以乡(镇)为基础,续报要完整。三、建立防汛抗旱灾情信息联络员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为信息联络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信息联络员一般由该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办主任担任。如有人员变动,请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四、各乡(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灾情报送的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为灾情报送的直接责任人。汛期灾情由信息联络
2、员负责上报并做好记录,以备核查。五、信息联络员要树立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上要切实做到雷厉风行,要保守秘密,凡涉及到要求保密的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六、信息联络员必须在发生灾害后的第二日及时收集、核实、整理、汇总报送汛期有关灾情信息。报送对象为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防汛办、民政局及灾害应急处置相关的单位。如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涉及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的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凡报送的灾情信息必须经各乡(镇)、各单位有关领导签阅,待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七、建立信息联络员信息会商机制,信息联络员在统计数据,上报灾情期间应及时互相联系,确保报送的信息内容准确、客观、详实,务必做到口径统一,逻辑严密,为县委、县政府统筹相关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掌握防汛救灾情况提供有效依据。八、上级部门要求灾情信息直报的县直各有关单位,在向市级以上报送灾情信息时必须同时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九、县应急办应及时分析和汇总灾情信息,报县政府领导,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将灾情信息通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单位,同时做好灾情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