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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安全主体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40161.资质备案和公示522.机构人员与制度933.入网经营者管理1354.经营过程控制136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217L许可资质412.规范性要求176三、直播营销要求37171.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服务机构要求167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要求1673.产品管理53四、其他要求21食盐销售21五、加分项1()4合计11()45浙江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安全主体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项目序号I责任清单I配分I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主体责任(4
2、0分)1.资质备案和公不5分!.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31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备案号,扣3分;2 .已取得备案号,未在网站主页公示,扣3分;3 .备案信息有缺失,或与实际信息不符合,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1.2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在网
3、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备案)的,还需要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子许可证链接标识)或备案。2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子许可证链接标识)或备案的,扣2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七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2.机构人员与制度9分1.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保留培训考核记录。3I.无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3分;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培训、考核记录,扣2分;3.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扣2分;4.未及时获取新法规、新标准,并对培训计划及时更新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1.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
5、、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31 .缺少或未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项扣1分;2 .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网络投诉举报渠道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条1.5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及处置措施等情况。31.完全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3分:2.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进行自查,扣2分;3.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
6、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3.入网经营者管理13分1.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31 .随机抽取10个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照信息或证照信息过期的,每个扣0.5分。2 .对入网销售者许可证进行查验:(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审查其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2)食品销售者: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3)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审查其营业执照;(4)销售食品的,记录销售者名
7、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品主要品种等信息;(5)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记录销售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品添加剂主要品种、进货渠道等信息。未审查或未记录的,1个产品扣0.5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1.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3随机抽取10个入网食用农产品网经营者,1.不能提供相应的证照信息、个人信息或证照信息过期的,每个扣
8、0.5分。2 .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不符合的,每个扣0.5分:3 .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每个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1.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审查记录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仓储地址、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等内容,并定期核实更新。3随机抽取1()个食品入网经营者档案:1 .不能提供相应的入
9、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信息,每个扣0.5分:2 .未核实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仓储地址、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等有效信息,发现一个入网经营者信息档案存在问题,每个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第三点L9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核验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通过系统报送
10、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2随机抽取10个食品入网经营者档案:1 .不能提供核验更新记录的,扣2分:2 .核验更新内容有缺失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3 .未定期通过系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1.10网络平台与入网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上进入与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随机抽取10个食品入网经营者档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1.不能提供协议,扣2分;2.协议内容不完整,缺少进入与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
11、项内容,每缺少一项内容扣0.5分,扣完为止。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4.经营过程控制13分1.1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2发现其中1点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网络食品安全
12、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五条1.1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2现场抽查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备份、故障恢复等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扣2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1.1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2随机抽查1()个入网生产经营者的交易记录:1.完全不能提供交易记录,每个扣0.5分:2.记录未按规定时间保存,有缺失的,每个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1
13、.1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标记为自营的食品,应当公示实际食品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并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民事责任。3随机抽查10个自营食品,未公示实际食品销售者的真实信息,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二条1.1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消费警示的食品,网络平台应通过多种途径,通告入网经营者停止经营,并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必要时,采取召回措施。21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或不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相关
14、数据和信息,扣2分。2.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或有消费警示的食品,平台未及时通告入网经营者,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五条1.16对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停止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21.完全不能提供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
15、以及经营食品的检查监测记录,扣2分;2.随机抽查10个入网经营者,每发现一个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扣0.5分;3.每发现一个入网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有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落实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试行)(浙食药监规20182号)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21分)1.许可资质4分2.1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