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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根据党政机关居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依据中央和 国家机关差滋费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 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费。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 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 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
2、条、镇财政按照国家和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镇 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及消费 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 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不含出租车)、轮船、飞机 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 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 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 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 的交通工具。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据报销。第九条、乘坐
3、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 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 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 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 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 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 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五条、域内、域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 单位统一安排
4、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十六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县内出差(家庭住址不在出差所 在地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原则上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 4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制定发放标准。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 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八条、县域外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县内出差,往返交通费用凭合 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提供 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5、第六章 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 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 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 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 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 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 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 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 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 市内交通费。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 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 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 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 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