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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违法事项一一消防救援处罚案例案例一:消防设施缺失、占用消防车道2023年6月,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消防设施类问题,该单位1处消火栓箱内缺少水带且不能当场改正;二是消防管理类问题,该单位北侧消防车通道上堆放货物,占用消防车通道,未能当场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该单位罚款人民币IooOO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2022年4月,北京市XX
2、区消防救援队接到报警,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XX区某小区某户发生起火冒烟情况,燃烧物为电动车电池XX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松懈,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该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松懈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部分)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该单位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
3、三: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2021年12月,XX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位于北京市XX区XX街道某小区楼栋发生火灾,经现场核查,起火物为电动自行车电池,火灾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电气线路故障所致。小区物业公司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之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
4、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JXX区消防救援支队给予小区所在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处罚。案例四:擅自从消防设施取水2022年3月,北京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北京市XX区某小区时发现擅自从消防设施取水。现场通过一根15米的消防水带从消防设施取水,接入的消防水带口径50毫米。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北京市水务局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J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