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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融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托管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各类短期和长期对外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资产投资及其他投资,但不包括由县政府主导发起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股权投资:包括企业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企业追加投入的投资;(二)资产投资:指企业购买土地、专利及购置、建造房屋建筑物,以及为满足市场需求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运营服务设施投入等资产投资;(三)其他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政府性项目所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
3、、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通过企业上市、增资、转让等方式引进新的合作股东的股权融资;(四)其他融资行为。企业上市、增发股票、增资扩股、产(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研究确定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融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融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融资项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与本县国资系统外企业、经济实体、机构、或个人进行的合资合作,以及收购兼并等投资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县国资局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
4、;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九条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并报县国资局备案;(二)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资金计划等;(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融资活动;(四)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五)负责投融资决策并承担风险;(六)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并按要求向县国资局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
5、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九)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县政府审批或县国资局备案。第十条县国资局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的投资导向;(二)参与企业重大投融资的可行性研究;(三)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融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投资计划中形成政府支出责任事项审核,控制政府年度预算规模。第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县规划发展
6、需要及企业编报的投融资计划提出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县司法局在县国资局初审的基础上对企业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投融资项目或相关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章投融资原则、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要求,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企业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预期投资收益力争最大化,预期融资成本力争最小化;(六)企业
7、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投融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融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融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融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融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二)明确投融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三)投融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资产负债率、各类投资收益率等内部控制管理
8、定量指标;(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五)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六)项目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投融资成本控制制度、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分析制度等;(七)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八)重大投融资项目审计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九)投融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十)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专项审计等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十一)制订严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投融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十
9、二)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十三)应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企业投融资活动决策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一)董事会是企业投融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决策前,先由企业各专业部门、各专业子公司等分别论证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在符合国家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企业、各子公司分级决策程序,分别承担各级决策的投融资活动主体责任。企业董事会讨论投融资事项时,应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二)列入审批管理的项目,企业在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县政府审批。列入备案管理的项目
10、,一般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备。(三)企业对投融资事项按照全程记录、终身负责的要求,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第十八条投融资项目审批或备案程序如下:(一)申报:企业向县国资局呈报投融资项目审批请示或备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二)受理:县国资局对申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备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三)审核或审批:县国资局对企业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列入审批管理的项目,县国资局初审后,提交县政府审批。对列入备案管理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县国资局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同“
11、无异议”。对县国资局明确否决的投资项目,企业须停止执行。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从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接受县国资局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二)企业投资决策前应当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
12、决策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并征询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四)经批准后的投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如需顺延,企业应重新申请审批;(五)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经县政府核准或县国资局备案后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六)应报经县国资局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拟合资或合作方情况调研、签订合资协议草案、拟定公司章程草案时,应与县国资局充分沟通,提请县国资局提前介入。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类为:禁止类项目、审批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和自主把关类项目。(一)禁止类项目1
1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2 .新增投资列入项目所在地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的项目;3 .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4 .不符合XX县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5 .不符合经国资局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6,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7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8 .期货投资、外汇投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金融投资项目;9 .为私企和个人融资、担保和贷款的项目(借款人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且提供足值房地产、金融资产抵质押担保的情况除外);10 .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
14、投资项目,但涉及市场格局的或长期战略性投资除外。IL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的投资。12 .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共同出资设立企业。13 .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后的可经营性净资产50%的县外投资项目。(二)审批类项目以下投资事项在县国资局初审提出意见后,第一项报县财经委员会审批,其他项报县政府审批: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2 .业投向县外且无反投县内安排的投资项目;3,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4 .业对外并购投资100o万元(含)以上
15、的项目;5,票、债券、信托、资管计划、非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子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投资项目;6 .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7 .据有关规定,县国资局认为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其它投资项目。(三)备案类项目1 .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且属于企业主业的投资项目:(I)单项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2)累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2 .已备案但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作出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3 ,县国资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项目。(四)自主把关类。以上三个类型之外的投资项目。第二十一条企业向县国资局申请审批或备案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投资项目审批书面请示或者投资项目备案书面报告;(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金融投资项目需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四)资金来源专项说明;(五)投资的合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