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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XX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日常抽查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第二章登记报告第四条【登记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每月20日前通过局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各区应急管理局具体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每月10日前将新增、变更、撤销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机构分类】纳入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分为两类。I类: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
3、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11类:在我市从事参照XX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同时从事I类、11类培训。除上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外,对从事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实行登记管理。第六条【登记程序】符合纳入登记管理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新增、变更、撤销应进行登记。(一)新增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区应急管
4、理局(以下简称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表(附件1)及佐证材料。辖区应急管理局收到上述登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登记材料。(二)变更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培训项目、师资、硬件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重新提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表及涉及变化的佐证材料。辖区应急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合格后予以变更登记。(三)撤销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规范要
5、求或经营转型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应向辖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提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撤销登记申请书(附件2)O辖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撤销登记。第七条【佐证材料】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表佐证材料包括:(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证明材料;(二)组织架构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表;(三)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专职人员的专职证明;(四)专职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专(兼)职教师名册,以及个人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五)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
6、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如租用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书和租赁合同;(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提供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实训场地、设备设施、教学仪器等清单及专业教师相关资料;(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培训教学教务、质量控制、设备设施、档案等管理制度,设备器材安全操作规程等;(八)培训机构现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材料;(九)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清单及现场照片。第八条【定期自查】已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等标准规范定期开展自查,每年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及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开展情况书面报告辖区应急管理局,
7、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总结。第三章机构运行第九条【培训要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登记公布后确定的培训范围开展培训工作,聘用有资格的教师从事相应专业教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教学,为学员提供培训教材、培训讲义等学习资料,不得以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第十条【公开承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前予以告知,并通过签订承诺书(附件3),约束规范自身培训活动。第十一条【招生宣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进行规范宣传,不得虚
8、假宣传,不得作考试包过承诺,不得出借培训账号和资格。第十二条【示范合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本着公开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与学员签订XX市安全生产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明确各方身份信息、权利义务、培训内容、培训周期、收费标准等重要内容。第十三条【学员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考培训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建立培训学员信息档案(附件5),做到一人一档,并对学员报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上报虚假培训信息、培训课时和教学内容。第十四条【开班报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培训班开班后3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项目、时间地点、课程内容、课时安排和
9、培训教师(附件6)等情况书面报告考试机构,抄送所在辖区应急管理局。第十五条【网络培训】开展线上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基本规范有关规定,加强在线培训信息管理、课程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评估等内部管理,确保网络培训真实有效。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分年度归集存档”。学员培训档案,至少包括学员信息、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及考核情况,并经学员本人签名确认。班级培训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学员全过程考勤情况记录、班级培训计划、学员信息汇总、授课讲义、考核成绩单、教师现场授课影
10、像资料等。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保存工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局官网每半年统一向社会公开现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单、培训范围、招生报考及考试通过率等,供社会查询参考。第十八条【评估评价】对已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施行评估评价制度(另行制定评分表),各区应急管理局每半年对辖区内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价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评估评价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条件的
11、情况;(二)建立执行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公示情况;(五)查处涉及本辖区内培训机构投诉;(六)超项目范围培训及出借培训资质情况;(七)是否存在恶性竞争、虚假宣传、承诺包过等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负面清单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违规处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及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超登记范围招生培训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学员信息错误的,可以认定为未建立培训档案或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上述违规行为由市、区应急管理局
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基本规范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网络平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第二十一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第二十二条【整改验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或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辖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经核查验收同意后,方可开展
13、相关培训业务。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区应急局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予以撤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xx年10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X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应急规120xx)3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高危定义】本办法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除煤矿、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外的XX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一)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储存单位;(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附件: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表2
14、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撤销登记申请书3 .承诺书(样本)4 .XX市安全生产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5 .学员信息登记表(样表)6 .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计划报备表(样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表(样张)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地所在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机构人数专职/兼职人数理论教学场所所在区实操教学场所所在区备注L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2.理论教学场所与实操教学场所不在同一区的,应根据实际教学场所所在区,分别报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职务文化程度专职或兼职(不够可增加栏)教师配备情况姓名
15、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年限专职或兼职(不够可增加栏)教学场地情况场地类型详细地址所有权(自有/租赁)使用面积(m2)最大容纳人数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备注自有场地,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相关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教学设备设施器材配备情况设备设施器材名称生产厂家型号数量备注(不够可增加栏)市应急管理局发证培训项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人员类型行业类别(请在口内打“J”)主要负责人非煤矿山口金属冶炼口危险化学品口锂电池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非煤矿山口金属冶炼口危险化学品口锂电池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安全总监非煤矿山口金属冶炼口危险化学品口锂电池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口金属冶炼口危险化学品口锂电池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市应急管理局发证培训项目(特种作业)作业类别操作项目(请在口内打“J”)电工作业口低压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