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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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课程与学分第一条按照我校教学计划的要求,高职教育专业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和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技能与实践教学占总学时的40-45%,理论课教学学时占55-60%o第二条我校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是指为学生扩大选择专业方向或辅修专业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院、甚至跨院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必修课占全部学分数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

2、完善逐步降低,当前约占70%,同时强化课程模块和课程先修后续关系的制约作用;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进展而逐步增加,当前约占30%。第三条学分规定1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2 .常规课程一般每18学时计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3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每学期计算为1.5学分;4 .军训为公共必修课,在新生开学时进行,军训期间同时开展专业教育、卫生教育和形势教育,共计两学分;5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为1学

3、分;6 .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7 .附加学分的认定办法参见高职院校附加学分管理办法。第四条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二年制专业为80-90学分;三年制专业为120130学分;四年制专业为170180学分。第二章学制规定第五条实行弹性学制。我校二年制专业标准学习年限为二年,三年制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四年制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五年一贯制专科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五年。学生提前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良者,可提前毕业。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其中二年制、三年制专业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

4、三年,四年制、五年一贯制专科专业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四年。第三章选课和免修制度第六条学生在选择课程时须按下述要求进行:1 .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选课。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指导书必须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必选课优先选择,应先修先行课,后修后续课。2 .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凡一学年未获学分达到或超过应修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或跨学年累计未获学分达到15学分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行政班级和住宿必须同时编入下一年级。3 .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

5、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打印出的课程认定单为准。4 .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第七条学生每学期(最后一个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15到25学分之间,一般不超过25学分。符合如下条件的学生有资格选修超过25学分的课程:1 .平均绩点值达到3.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35学分的课程;2 .平均绩点值达到2.5,每学期可修读不超过30学分的课程;3 .每学期选课少于15学分的,需报院系领导批准。第八条为便于学生选课,公共必修基础课原则上应每学期开设。第九条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第十条免听与免修。免听是对成绩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只有平均绩点值达到3.5

6、以上者方可申请免听,且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报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免听课程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一条军训、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课由体育教学部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学校医务卫生部门证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

7、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十二条任选课的选修1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关于任选课修读学分的要求,选修一定量的校任选课和院系任选课。2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任选课学习的时间为学生入学后的第二个学期至倒数第二个学期,在此期间,每个学生每学期可选修一门校任选课,同时还可以选修一定数量的院系任选课(具体数量由各院系另行规定)。3 .学生参加校任选课学习的程序由网上报名、试读与改选、课程修读三个环节构成。教务处在每学期的期末开通校任选课网上报名系统,公布下学期的校任选课课程,并接受学生的选课报名。报名系统根据两轮的报名与抽签结果,公布学生报名的最后结果,并于开课前在网上公告课表

8、。校任选课开课的第一周为试读周,第二周为改选周,学生可以根据试读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修读或是改选其他课程。若改选其他课程,则必须得到所改选课程任课教师的批准,未得到批准者将被视为无效改选。4 .学生参加院系任选课学习的程序由各院(系)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第四章成绩考核与重修第十三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四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理论课程及基础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军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等级记分制,并计算相应的平均绩点。第十五条本学期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

9、学期开学前一周参加一次补考。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及补考成绩不及格,须根据学校重修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并缴纳有关费用。课程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课程成绩按注明的补考或重修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第十六条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第十七条实行教考分离制,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参见关于课程考试改革的指导性意见)。第十八条实行绩点学分制。学生选修课程经考核达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计量的课

10、程,其绩点可分别计为4.5、3.5、2.5、L5、0,或由任课老师分别给出等级成绩及绩点。只采用合格与不合格计量成绩的课程或考试不计算绩点。学校对每位学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的等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的学分量及辅修资格的标准。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成绩绩点90优4.0-5.080-89良3.0-3.970-79中2.0-2.960-69及格1.0-1.960不及格0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的公式为:(课程学分绩点)平均绩点=学分第五章主修与辅修第十九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校实行主

11、修辅修制。主修专业是指学生根据招生录取要求所选择的以完成学业为目标的修读专业;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以外,修读的任一其它专业(具体要求见高职院校关于实行辅修制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毕业时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所修学分可以抵冲任选课学分。第二十一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不变,仍然要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不符合辅修

12、专业毕业条件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辅修专业所缺课程,如符合毕业条件,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三条提前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良者,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院(直属系)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和校领导批准。第二十四条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学生修读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可申请延期毕业,或按结业处理。第二十五条按结

13、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或获得相关证书,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七章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第二十六条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导师主要负责与学生学习相关的问题的管理。每20名学生配备一名导师,导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导师资格及职责由教务处确定。第二十七条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教材的订购与供应要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要制订一套与学分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教材管理,提高教材服务水平。第二十九条制定高职院校学分制收费暂行规定,具体规定我校各收费项目和标准。标准学习年限内的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如下公式进行:本届学生年学费标准标准学习年限单位学分应缴费=本届学生应修总学分本届学生应修总学分辅修补习课程应收费二单位学分应交费课程学分开班重修应缴费二单位学分应缴费该课程学分单独辅导重修费用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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