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基本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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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基本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的总体要求和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XX省各级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894201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221172018信用基本术语GB/T36092-2018信息技术备份存储备份技术应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2211

2、72018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公共信用信息pubIiccreditinformation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或者获得的有关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来源:GB/T221172018,2.24,有修改3.2公共信用信息平台PUbliCcreditinformationplatform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应用服务等功能的基础设施和应用软件的总称。3.3公共信用服务pubIiccreditservice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服务

3、。3.4公共信用服务机构agencyofpubIiccreditservice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归集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窗口等各种服务渠道提供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4服务总体要求4. 1基本原则4 .1.1合规性公共信用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应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 .1.2公益性公共信用服务具有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1.1.1 1.3客观性公共信用服务应以客观数据为基础,杜绝捏造数据、提供虚假报告、提供不实信息等不良行为。4.1.4 安全性公共信用服务应配套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对不同安全级别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

4、管理措施,确保提供的服务内容安全可控。4.1.5 可扩展性公共信用服务事项与流程应符合工作实际和业务需求,适应政策的调整和应用需求的变化。4. 1.6便利性公共信用服务应逐步实现线上线下便利化、方式多元化。4. 2服务主体公共信用服务主体为各级公共信用服务机构。4.3 服务对象公共信用服务对象为通过各级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获得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4.4 服务渠道服务渠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及政务服务平台等;b)微门户、手机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c)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助终端、相关授权服务机构等现场服务网点;d)各级公共

5、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服务接口。5服务内容5.1 信息公开公示5. 1.1基本要求5.3.1.1 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示的信息不得公示。5.3.1.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处理,不得展示敏感内容。5.3.1.3 处于公示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应正常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公示期的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示。5.3.1.4 超过公示期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归档储存备查。5.1.2公示范围应当公示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事项目录以及纳入该目录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b)司法裁决及执行信

6、息;c)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d)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e)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5.1.3公示时限5.1.3.1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网上公示。5. 1,3.2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网上公示。5.2 信息查询5. 2.1公开查询6. 2.1.1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为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保障公众查询对外公开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7. 2.1.2信用门户网站等服务渠道应支持通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精准查询信息,或者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部分名称模糊查询信息。8. 2.2授权查询经信息

7、主体同意后,被授权对象可查询信息主体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的基本要求包括:a)通过书面形式授权;b)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将授权文件以及查询日志存档备查;c)应约定信息使用用途,被授权对象不可将信息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d)应约定授权使用期限或授权使用次数,不得一次授权永久查询信息主体信息;e)应提供便捷的终止授权的服务渠道。9. 2.3批量查询为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可向经主管部门认可并纳入备案登记管理的机构提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批量查询服务。提供批量查询服务应:a)核查相关机构申请批量查询的条件;b)与相关机构就查询范围、使用方式、信息用途等事项进行协商;c)

8、与相关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信息使用范围和用途、查询方式和周期,以及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安全保密管理等;d)批量查询中涉及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机构应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后方可查询使用;e)不定期检查相关机构通过批量查询获得的信息的使用情况;f)为具备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数据接口查询方式,以提高批量查询效率。10. 2.4特定查询通过信用门户网站等服务渠道,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包括查询公开或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特定查询获得的信息不应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应擅自公开。5.3

9、 信息共享5.3.1基本内容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为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信息共享服务,根据省公共数据共享使用规则审核共享需求,核定应用业务场景、用数单位、所需数据、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按照最小授权原则,确保公共信用信息按需、安全共享。5.3.2共享信息使用要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信息,不应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应擅自公开。5.4信用报告5.4.1 信用报告类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可区分为公开版、企业版、监管版、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等类型,相关主体根据使用用途和授权权限可查询下载相应类型的信

10、用报告。5.4.2 公开版信用报告公开版信用报告主要展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对外公开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登记注册基础信息;b)行政管理信息;c)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d)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e)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f)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等;g)信用评价信息;h)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i)信用状况提升建议;j)其他信息。5.4.3 企业版信用报告5.4.3.1企业版信用报告除展示在信用报告(公开版)上的信息外,还展示年度报告、自主申报信息等可更加全面体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5.4.3.2经身份认证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或经其授权的相关主体可查

11、询下载企业版信用报告。5.4.4监管版信用报告5.4.4.1监管版信用报告展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整合的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所有信息。5.4.4.2监管版信用报告供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查询下载。5.4.4.3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监管版信用报告。5.4.5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5.4,5.1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展示企业在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文化执法领域、安全生产领域、市场监管领域、

12、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消防安全领域、药品监管领域、医疗保障领域等。5.4,5.2经身份认证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或经其授权的相关机构,可查询下载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5.5信用核查5.5.1基本内容5.5.1.1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为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以及出具电子或纸质核查报告的服务。5.5.1.2信用核查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可以通过发函方式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办理,也可以自行登录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核查。5.5.2信用核查主要事项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的主要信用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涉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

13、配方案;b)涉及优惠政策安排;c)涉及政府评优评先项目安排;d)“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以及其他行政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况;e)需政府部门认定的相关名单;f)其他需要信用核查的事项。5. 5.3服务流程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信用核查事项,应:a)规范填写核查对象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及核查对象的唯一性;b)选择确认核查内容范围,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有效的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行政处罚等信息;c)通过发函方式开展信用核查的,一般需预留3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d)相关机构依据核查结果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信用激励或信用惩戒的情况应及时反馈。5.6.1基本内容5.6

14、.1.1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处理。5.6.1,2信用异议的申诉途径包括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出异议申诉、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诉。5.6.1.3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出异议申诉的,按照XX省社会信用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异议处理的规定处理。5. 6.1.4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诉的,可参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异议处理流程处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 6.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诉7. 6.2.1操作方式信用异议申诉人登录“信用中国”网站,通过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信息详情

15、页面,在线提起信用异议申诉。8. 6.2.2办理流程及时限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起的异议申诉,按照“信用中国”网站、“信用XX”平台、地市信用平台、信息提供单位逐级溯源核实,并逐级反馈核实结果、推送正确数据的流程开展,从申诉受理到办理完成全流程时限为7个工作日。9. 6.3通过“信用XX”平台申诉10. 6.3.1操作方式信用异议申诉人登录“信用XX”平台,通过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信息详情页面,在线提起信用异议申诉。11. 6.3.2办理流程及时限通过“信用XX”平台办理异议申诉的流程及时限宜:a)“信用XX”平台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b)属于“信用XX”平台更正范围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c)属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d)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反馈;e)“信用XX”平台自收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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