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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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管理,全面推进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事业,培育和壮大交通管理社会化力量,不断深化和推进“平安XX”建设及全省“文明交通行动”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办法所称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是指基于道德、信念和责任,不计物质报酬,在各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下,自愿为实现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第二条各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组建本地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在省、市(州)两级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主要配合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从事道路交通安

2、全管理中交通安全宣传、不文明交通陋习劝导及咨询等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其中主要包括:(一)深入社区、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引导市民学法、懂法、守法;(二)维护交通秩序,定期到交通重要路口、路段,协助交通巡逻民警疏导交通;(三)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引导群众文明、有序、安全出行;(四)对本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第四条文明交通志愿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二)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修养;(四)具备与所参加的文明交通志愿服

3、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向当地明交通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登记注册,并核发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用于确认文明交通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服务内容和所获得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荣誉。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由各地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其他志愿服务证的式样自行制作。第六条文明交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二)接受与文明交通服务有关的知识技能培训;(三)对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

4、意见;(四)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文明交通志愿者组织;(五)获取由组织方颁发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第七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相关规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安排的各项工作;(二)自觉维护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和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声誉、形象;(三)不得以文明交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四)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五)文明交通志愿者每月义务开展文明交通相关服务工作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六)遵守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相关规定。第八条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期间

5、应遵守以下几项:(一)树立城市交通大局观念,从自身做起,以自身文明的交通行为在市民中倡导文明交通、共建交通文明;(二)着装应保持整洁、仪表端庄、精神振作,并按规定佩带志愿者统一标识、胸卡吊牌等,手持交通文明宣传小旗帜;(三)注意自身安全,服从路口交通执勤民警和协警的统一指挥,遇有工作疑问时,请求执勤民警和协警的帮助;(四)上岗期间勿擅自离开岗位和做与上岗无关的事,不与他人并岗、闲谈,杜绝“出工不出力”情况发生;(五)遇有交通和治安案件及时报告执勤民警;如路口没有执勤民警,一旦有交通事故,治安案件、人员受伤等紧急情况,请速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六)上岗期间,遇交通违法行为

6、人不听劝阻、故意抵触、语言偏激的,应注意不要与对方激化矛盾;若对方有推操或殴打等过激行为时,应主动避让,并寻求现场交警、协警和志愿者的支援和保护;现场无民警的应立即打电话报警。第九条文明交通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应及时登记造册,以便为管理考核工作提供相关依据。第十条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具体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各市(州)文明办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指导细化、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活动;(二)研究制定服务计划,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

7、加强志愿服务的过程管理和日常工作考核;(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第十二条各级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评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优秀志愿者管理单位及优秀志愿者个人评定,对获得优秀荣誉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反馈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单位可对文明交通志愿者进行劝退:(一)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属管理单位工作安排的;(三)不遵守纪律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利用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五)年服务时间不满24小时的。第十四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需向文明交通志愿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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