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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合作项目立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集团院校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项目立项范围:1 .校企合作及长期稳定实习基地建设实践;2 .校企社政合作的模式实践;3 .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建设实践;4 .校企文化融通实践;5 .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实践;6 .“厂中校”、“校中厂”合作办学模式实践;7 .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实践;8 .校企社政合作保障体系实践;9 .校企社政合作绩效评估体
2、系实践。第四条项目立项程序:1.申请者填写XXX集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同意,上报科研部门审核;科研部门对照有关条件进行初选并进行资料核查后,组织专家评审或视情况需要采取答辩评审等其他评审方式。在己评审的基础上,提交集团常务理事会审定,决定项目立项;2.集团以公文形式公布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名单和资助金额,并通知立项者。第五条为了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建设,鼓励教师积极进行校企合作,校企合作项目分为重点、一般两个等级。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校企合作项目由科研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检查、评审和考核验收。第七条校企合作建设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到期如未能完成任务的,可向科研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
3、过两年。第八条项目结题需要校企合作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研究期限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并附校企合作成果(含人才培养方案、教材、论文、调查报告等未能按期限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或已完成项目研究工作但未履行结题手续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继续申请校企合作项目。第九条校企合作重点项目的结题,须通过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未通过结题评审者,应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直至通过专家评审或终止项目研究并取消项目资金使用权,被终止项目研究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校企合作项目。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条项目验收以项目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一条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第十二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科研部门对集团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其中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