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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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管理,根据XX省自主创新促进办法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X省财政厅XX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需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评审后列入XX省应急管理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主要用于

2、支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的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科学普及和科技平台建设等。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是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执行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地级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市县统筹的涉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资金支持的项目,负责所属市县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实施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XX省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请、审核等工作,其他单位可作为项目参与单位共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工作。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申报的负责人,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等具体

3、工作。第四条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省财政资金项目应根据应急管理发展规划、科学发展战略、应急管理新问题、迫切解决科技难题等重点工作、资金年度预算等,在广泛听取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发布。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三)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一)申请人主持在研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2项,或逾期3个月未申请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二)申报相同或相近的研究

4、内容已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三)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取消承担和参与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资格的。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申请省财政资金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申请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第十条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制定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评价科学性。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从项目申报基本要求、申报必要性、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投入经济性、

5、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省应急管理厅遵循随机、回避、轮换原则,遴选不少于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根据会议评审排序结果,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第十三条拟立项项目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第十四条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省应急管理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送合同书签订通知。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书将作为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书签订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立项,该项目予以撤销。第四章执行与变更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做好项目实施情

6、况的原始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规范过程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个自然年度应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合同书研究内容和试验示范地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申请。(一)延期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到期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可申请延期1次,且期限不超过1年。(二)经费预算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

7、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技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制度。(三)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可申请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与原负责人在同一承担单位任职,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四)参与人员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更换、增加或减少项目参与人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五)其他类型的项目变更,须根据实际情况,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省应急管理厅审批。

8、第十八条项目发现以下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可终止项目执行。(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二)不按合同规定落实自筹经费或擅自挪用财政经费的;(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五)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第十九条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科技项目经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退回相应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省应急管理厅同时降

9、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项目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第二十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XX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或“GuangdongEmergencyManagement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第五章验收与结题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验收申请表;(二)验收信息表;(三)自评估报告;(四)技术研究报告;(五)经费决算表(或科研项目

10、经费审计报告);(六)项目试验示范相关情况;(七)项目合同(含项目变更批复等);(八)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标准等)。材料应按照要求盖章、签字,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第二十二条省应急管理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现场查定、财务审查和验收评审。项目经费50万以内(含本数)的,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经费50万以上的,提供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可采用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进行。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应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现场考察。材料验收由省应急管理厅或委托有关机构遵照国家和省的

11、有关规定组织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进行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安排现场验收,由省应急管理厅或委托有关机构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并出具验收意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现场考察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现场验收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组员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验收组根据项目合同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提出“通过”、“结题”或“不通过”的结论建议。(一)通过。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2、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三)不通过。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为不通过:1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2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3 .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4 .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财务审查不通过的。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申报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第二十四条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项目验收证书,完善验收申请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归档。第二十五条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启动项目终止程序,2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申请,

13、并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资格。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财政资金项目按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科研项目及与之相关的人才(团队)、条件与平台等领域的,纳入科研项目范畴,按XX省财政厅XX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加强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监督,在评审、专家抽取等关键环节建立多方监督机制。所有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研究、验收的专家应从XX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或XX省科技咨询专家库(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和管理)中按照随机、回避、轮换、保密等原则遴选。第二十八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14、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技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并落实科技项目日志管理制度,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第三十条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等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等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科研数据编造、论文抄袭、知识产权侵权、成果剽窃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并限制其申请应急管理科技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申报阶段应规范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项目入库前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有规划地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及配合做好财政评价,项目实施到期后应根据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接受绩效他评。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或第三方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有效期5年。第三十四条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本办法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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