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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指省应急管理厅对本省应急管理系统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其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XX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本省应急管理系统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
2、法指导案例的报送、甄选、编撰、发布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选择标准:(一)具有普遍意义的;(二)社会普遍关注的;(三)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四)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五)案情复杂的;(六)减轻、从轻、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八)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典型案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所属的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
3、,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分类,并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选择、编撰、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对报送的案件进行论证、甄选、分类后存入电子档案库,并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上予以公布,为本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咨询参照。第六条编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依据,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审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格式;(二)报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三)是否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相一致。第八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4、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首部。包括: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名称;2 .编号;3 .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4 .行政机关;5 .当事人。(一)正文。包括:1.案件的事实;6 .适用的法律;7 .决定的内容;8 .理由说明。包括:(1)证据采信理由;(2)依据选择理由;(3)决定裁量理由。第九条行政执法时,证据采信有下列情形的,在执法文书中应当予以说明:(一)举证责任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首先由相对人提出证据,应急管理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应急管理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二)取证问题。取证主体及其取证人员、程序、手段以及证据形
5、式。(三)质证问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依法应当通过听证会形式质证的,是否举行听证进行质证。(四)采信问题。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规则。第十条行政执法时,依据适用有下列情形的,在执法文书中应当予以说明:(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是否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无冲突、无矛盾的,适用最贴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二)法律规范的体系问题。办理行政事务,一个部门在实施本部门法律规范时,应当同时遵守其他
6、部门法律规范对该事务的相关规定。(三)法律规范的目的问题。应当根据立法的目的、法律的语言、语法以及法律的逻辑对法律进行理解。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时,决定裁量有下列情形的,在执法文书中应当予以说明:(一)一般规则问题。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前后一致性原则等一般规则。(二)特别规则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裁量特别规则。(三)行政裁量权基准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发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技
7、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第十四条根据“同案同罚”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处理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或类似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有关指导案例,作出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出现同案不同罚时,应在内部法律文书中予以详细说明理由,防止随意处罚。第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处理相同的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时,无正当理由不参照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应当自行纠正;拒不改正的,省应急管理厅有权责令其改正。第十六条省应急管
8、理厅应当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并从电子档案库和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上予以删除:(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三)新指导性案例优于旧指导性案例的;(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XX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验收管理行政处罚案YXDC2015)第2号行政执法机关:永XX环境保护局当事人:XX公司一、案件事实2015年4月20日,县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在对XX公司进行污染源现场监察时发现:该公司在总废水处理池未建成,配套
9、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县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对生产设施等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了拍摄记录由在场负责人签字,并对其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永环改字20159号),当场送达。4月22日经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县环境保护局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4月24日、25日,调查小组分别找到该公司经理李某某、安环部长曹某某调查了解情况,调查问话中他们承认违法事实存在,该公司在总废水处理池未建成、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未批准、配套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后,将该违法案件形成调查报告交县环境
10、保护局法制宣教股审查。县环境保护局法制宣教股通过审查,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于5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听)告字201513号),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听)告字201513号)后,逾期未到向县环境保护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县环境保护局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于5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字201513号),并于当日安排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4月22日已停止了生产,于6月16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将处罚款缴纳到位,报经领导同意予以结案。二、法律适用XX省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总结、试运行情况、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以及验收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
12、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永XX环境保护局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违反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入报告书类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3-4万元”三、决XX果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永XX环境保护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肆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户名:永XX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65490104000253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13、,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字(2015)13号)。四、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该案中的主要证据是:1.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管理人员曹某某的调查问话笔录。在调查问话笔录中,被调查人都承认该公司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三同时”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2.现场照片。照片清楚的体现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3.污染源现场监察纪录。在现场监察结论中体现主体工程正在生产加工,并有在场管理人员签字。调查问话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能充分证明该公司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三同时”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合法、有效,应于采信。
14、(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该公司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三同时”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很可能导致生产产生的废水、废气因没有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环境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属于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照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适用该法律条款来进行处罚。(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该公司环保配套设施一总废水处理池未建成,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考虑该公司属于重金属行业,污染大,且环保配套设施一总废水处理池未建成,所以参照永XX环境保护局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肆万元的行政处罚。五、告知权利XX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向XX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