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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机关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自由裁量得当。第三条本规定定义的安全生产执法,应当运用XX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实现规范执法、留痕执法、阳光执法。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四条省厅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和统一安排,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时间、人员、装备。第五条计划内执法针对性的现场检查方
2、案,报厅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厅领导带队的执法,由带队厅领导审核批准。第六条每次执法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查完成后,由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其所在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报告。第七条对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须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直接下达。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达到要求,或者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组织复查,复查情况应当填写复
3、查意见书。复查不合格的,立案处罚。第九条被检查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事项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以厅名义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是否准予延期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厅分管负责人审批。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立案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简易处罚可以现场导入执法系统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现场导入执法系统的,经执法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应当于5日内导入执法系统。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第十一条案件来源包括:(一)
4、日常检查发现的案件;(二)事故行政处罚的案件;(三)12350举报(含信访)由省厅处理的案件;(四)跨市州的案件;(五)上级部门及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六)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提请省厅立案查处的案件;(七)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八)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十二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除依法可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予以立案,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厅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立案由2名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下同)提出建议,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5、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厅分管负责人审批。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处室(单位)内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厅分管负责人的回避,由厅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办理。第十六条调查中涉及的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按照文书格式式样,由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签
6、字。抽样取证凭证鉴定委托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后,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厅分管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厅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第十八条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按同样程序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第十九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材料,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经过,查证事实及证明情况,包括说明证据采信依据和自由裁量的理由,提出对违法事实
7、的处理建议,并附证据清单。第三节案件审理第二十条案件实行部门初核,分级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暂扣许可证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或者单位5万元以上(含,下同)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或者移送拘留处罚的,或者涉嫌犯罪需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应当由
8、省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其他依法依规需经集体审核的案件(对单位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或者个人2万元以下罚款),由厅分管负责人组织承办处室(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厅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或者提交新证据的,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须重新进行法制审核。第二十二条凡经集体审核的,原则上须经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未到会人员未提交
9、书面意见的,视为弃权),并由承办处室(单位)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所有出席人员均应当在讨论记录上签名,严禁代替他人签名。第四节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有关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厅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XX,但不得超过90日并且必须制作相关文书;特殊情况需进一步XX的,应当经应急管理
10、部批准,可XX至180日。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应当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五节听证第二十六条省厅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厅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
11、,其数额为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3万元以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省厅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填写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经厅分管负责人签发,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二十八条承办处室(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听证,听证由承办处室(单位)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必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做好听证笔录,形成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作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照案件分级审查权限上报
12、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第六节执行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完毕。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厅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送达。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厅分管负责人审核,经厅法律顾问法制审查,报厅长审批后,向所在地有管辖权
13、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七节结案、备案和归档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三)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裁定执行的;(四)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立案审批人批准后结案。第三十四条对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第三十五条案卷结案后应当立卷归档,由执法承办人员按规定整理
14、案卷,填写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案卷移交厅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第三十六条案件(含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结案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执法信息公布时限要求,于7日内将行政处罚情况在相关网站和信息平台公示。第三十七条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电子档案由承办执法人员在执法软件中备案,纸质档案由承办执法人员整理。归档要求:(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二)填写案卷首页;(三)填写案卷卷内目录;(四)各类文书、资料齐全完整;(五)案卷按目录顺序整理成册并装订。第四章行政强制第三十八条对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15、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厅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解除、以及XX行政强制期限,均须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第三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第四十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处室(单位)负责人、厅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严禁以公文或者公函形式直接向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第四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设备、财物实施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对其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审批表须报省厅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第五章案件移送第四十二条经审批立案后,需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厅分管负责人审批。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厅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完成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并将材料随案移送,在文书中注明材料名称及数量。案件移送后,承办人员应当与受移送单位保持联系,接收处理情况,补充归档。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执法,是省厅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