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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制订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市消防办法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界定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一)建筑总面积3000m2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100O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且客房总数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三)建筑面积20000i112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会堂;(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托儿所
2、、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五)三级甲等医院;(六)单个厂房(车间)建筑面积250011)2以上,且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上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七)单层建筑面积IoOOOm2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300011)2以上,或建筑总面积5000011)2以上的商(市)场;(八)建筑总面积50000疗以上,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九)建筑高度100nl以上
3、的高层公共建筑;(十)集三条及以上轨道线路换乘的车站;与铁路、机场等交通工具接驳的轨道车站;(H一)建筑总面积20000才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十二)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三)市级以上广播影视中心、邮政电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十四)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设计储量100OOn?以上的甲、乙类液体充装、储存易燃易爆单位,总容量IOoOnI3以上的液化煌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耐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和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级以上重大
4、危险源企业;(十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第四条确定程序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向属地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支队申报。XX港范围内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向XX新区应急管理局申报。各消防救援支队、XX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认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单位享有的复核权利。火灾高危单位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支队、XX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各消防救援支队、XX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不予采纳或告知期内未提
5、出复核申请的,由各区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支队、XX新区应急管理局报市消防救援总队依法确定,市消防救援总队将确定后的火灾高危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结合单位特性加强员工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保证消防工作经费,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
6、职消防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负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工作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第七条不同主体职责划分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场所或区域),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一)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消防工作管理部门(单位)统一管理;(二)签订消防
7、安全责任约定书,明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等共用部分的管理、维护、保养职责;(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服从消防工作统一管理部门(单位)的管理要求;(四)接受消防工作统一管理部门(单位)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演练等。第八条重点部位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一)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二)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三)可燃物品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储罐;(四)避难层(间);(五)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计算机房、空调机房等集
8、中供电用电设备用房;(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报警阀室、防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域;(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主出入口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在场所内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场所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的方法,场所内灭火器、火灾逃生面罩、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二)合理确定并公示公众聚集场所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9、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三)严禁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动火施工、作业;(四)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其他规定。第十条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二)禁止在设有居住场所的建筑、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三)将爆炸、火灾危险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并设置警示标识;(四)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高层地下建筑属于高层、地下建
10、筑的火灾高危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避难、逃生设施,配备防毒面具、缓降器等逃生、自救器材;(二)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三)鼓励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电气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电气消防安全实行严格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每半年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维保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管
11、理,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对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要与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每半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十四条物联网应用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用物联网等科技手段、措施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技防水平。第十五条火灾责任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投保其他火灾相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第十六条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
12、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大型企业、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根据情况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第十七条检查巡查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落实防火巡查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并建立档案。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依据下列频次开展巡查:(一)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二)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轨道交通站点运营期
13、间、地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运营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三)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夜间生产车间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两小时巡查一次;(四)文物、博物馆单位对公众开放期间,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开放结束后,应进行巡查。可根据需要进行夜间防火巡查。(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至少每六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消防档案。第十八条员工培训火灾高危单位要建
14、立并完善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周期和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内容,并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存入消防档案。(一)对全体员工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消防安全培训;(二)对新上岗、新调岗的员工应在岗前完成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培训;(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技能考试;(四)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工艺处置队应发挥专业优势,定期对全员开展工艺安全培训。第十九条培训持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巡查(检查
15、)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条预案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单位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适时与区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协同作战演练。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工艺处置队应配备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协助单位专职消防队制、修订消防应急预案,加强日XX悉演练,参与消防应急处置。发生火灾或其他应急事件时,单位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应根据预案组织疏散逃生、扑救初起火灾、开展应急救援,在消防救援队到达后,提供现场信息,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存入消防档案。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对季度、年度消防安全评估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应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管各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