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然气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附属机构及基层场站。第三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驾驶员,是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公司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委会,负责协调指导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质量
2、安全环保部为公司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第七条质量安全环保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三)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四)负责对公司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督整改;(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结论基础上,组织对交通责任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向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六)对交通责任事故进行备案,对事故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时对责任事故进行处理;(七)负责公司交通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的起草并组织落实;(八)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所属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在安委
3、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总体工作之中。第九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二)按制度驾车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督促落实车辆出、回厂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四)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完善各类交通安全管理台帐、报表资料,并按制度上报;(五)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对交通违章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六)组织或协助上级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找事故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七)对长途车驾驶员进行出车前安全教育,落实长途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第三章交通安全教育第十条公司全部驾驶人
4、员纳入交通安全教育范围,按本程序进行教育。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每周进行一次例会形式的驾驶员班组教育,节假日及特殊气候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二)交通安全常识;(三)安全行车经验;(四)交通事故案例;(五)车辆行驶中的各类风险及削减措施。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要保证交通安全教育的时间、人员及内容的落实,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场所定在公司会议室,保证安全教育活动的落实。第十五条按制度定期进行驾驶员安全教育,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每月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第十六条公司定期、不定期组织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5、,研究确定安全行车的保障和预防措施。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七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卡、等有效证件。第十八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提示或帮助乘车人系好安全带。第十九条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做到:(一)严禁酒后驾车;(二)谨慎驾驶,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强超抢会;(三)专职驾驶员驾驶的单位车辆不得交给他人驾驶;(四)不准驾驶未按制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五)工作期间不准驾驶外单位的机动车;(六)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有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七)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制度的车辆;(八)未履行长途审批手续不准长途出车;(九)车辆超员
6、、货运车超载不准驾驶;(十)不准搭载与执行任务无关的人员。第二十条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坚持“谁操作、谁保证”的原则,驾驶员有权拒绝车辆使用单位的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禁止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用车部门和乘车人要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要立即制止,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第五章车辆管理第二十一条车辆的行驶证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制度。第二十二条车辆必须按制度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行驶。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第二十三条公司车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车辆事
7、故损坏修复情况以及车辆运行状况等。第二十四条公司车管部门要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对车辆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检验人员要经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五条公司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场或车库停放。停放车辆必须关闭电源、锁好车门,采取防火、防盗措施。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车辆回场检查制度,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第二十七条公司车辆监管部门定期对车辆行驶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驾驶纪律和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八条要严格落实出入登记,车辆出入按要填写记录,不得漏填,不填。第六章公务车调派审批第二十九条公务车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驾驶公司车辆从事公务活动
8、。第三十条凡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车辆禁止调派。公务车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因违规搭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第三十一条长途行车,日行程不得超过600公里或日行驶不得超过10小时,每行驶150200公里或连续驾驶1.52小时,须停车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并休息10分钟以上。特殊情况日行车需超过600公里,且日行驶需超过10小时,须向派车批准人请示并征得同意,批准人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在道路上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三十二条遇大风、大雾、冰雪、沙尘暴等恶劣气候,对长途安全行车构成严
9、重影响时,不得审批和调派长途车,因违反制度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派车人和审批人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车辆发生事故,由驾驶员和派车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第三十四条应急抢险车辆必须由生产运行部门调派,可不办理审批单。第七章车辆行驶第三十五条小型客车或商务车实行交通安全乘车人负责制,乘车人中职务最高者为安全负责人。乘车人有监督和保障安全行车的义务,并要为安全行车创造条件,乘车人因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追究其责任。第三十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车管部门对公司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路检路查,驾驶员应服从检查。第八章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安全责任的界定第三十七条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
10、务活动,是指员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路线)或经过单位批准,而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情形。其它情形均不属于员工驾驶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第三十八条生产工作时间是指,始于到达岗位开始工作至离开岗位的时间。特殊情况的生产工作时间认定以单位批准为准。第三十九条生产工作区域(路线)是指,员工驾驶岗位工作用车完成岗位职责所必需经过的区域和路线。特殊情况下生产工作区域(路线)的认定以单位批准为准。第四十条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一)岗位工作用车不属于公司资产,为督促做好员工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司把员工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纳入对单位的考核;(二)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造成员工个人或其他由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伤害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处理。其它与工作无关人员的伤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承担。第四十一条公司对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的员工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员工有接受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按公司有关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