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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应急管理厅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第三条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综合5类专家。第二章专家职责第四条专家职责:(一)参与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工作;(二)参与应急管理检查、督导、核查、巡查等工
2、作;(三)参与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四)参与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五)参与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研判、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六)参与应急救援或演练;(七)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八)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派的其他任务。第三章专家聘任第五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无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二)熟悉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
3、)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献者经审核认定后,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四)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正高以上职称可放宽到70周岁);(六)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调查工作;(七)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八)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九)一般情况下,各行业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不纳入专家库(确有需要纳入的,需专题研究确定)。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分为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公告五个环节。(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XX
4、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二)推荐: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推荐专家人选;(三)XX:省应急管理厅综合报名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四)公示: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告。第四章专家守则第七条专家守则:(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
5、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二)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三)按时参加各项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任务完成后,应按照工作要求提供执行任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四)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委派时,应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根据需要参与工作;(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六)未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时,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七)专家本人与工
6、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工作公正性可能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第五章专家管理第八条专家的聘任期限为五年。专家任期届满前半年内,应主动提出延续申请。不主动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放弃延续资格。第九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第十条通常情况下,采用“摇号”的方式抽选专家,一次一“摇号”,一次一授权。第十一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网上公告。(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经专家本人同意不再担任专家的;(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三)在聘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派工作任务;(四)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
7、际,作出明显错误意见结论,导致严重后果的;(五)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法规、技术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六)接受委派工作任务后,明知自己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八)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二条对专家在履行专家职能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应急管理厅有关部门举报。省应急管理厅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按照“谁委派、谁付费”的原则,专家受委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委派部门或被服务单位按XX省应急管理厅专家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报销。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专家费的人员不准收取专家费,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