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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XX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业务(以下简称“方案核准业务”)时,由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可在规定时限提交行政许可所需的
2、全部材料,由行政机关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方式。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办理方案核准业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依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方案核准业务。第二章告知承诺第五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制作XX省_市公安局告知承诺书(下称告知承诺书)、代理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并在公共官方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或者领取。第六条告知承诺书由首页、告知书和承诺书3个部分组成。首页填报申请人资料等基本信息,告知书由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事项,承诺书由申请人对相关事项做出承诺。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一)安全
3、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三)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及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和内容。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三)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四)已经达到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第九条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业
4、务的,应当现场提交以下告知承诺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无需提供);(二)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须按照格式文本经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署,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行政机关存档备查;(三)XX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四)申请人委托单位员工或他人代办的,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经行政机关现场核对后当场返还申请人。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无失信、联合惩戒或不实承诺记录;(二)提交的告知承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前款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不予
5、受理,并当场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第三章材料补交及审查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补齐办理该业务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补交申请材料符合前款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并自材料齐备之日起,于3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补交的材料及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申请人整改期间不计入行政机关审查时限,整改期限届满后重新计算行政机关审查时限。第十三条行政机关经审查决定给予通过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归档。第四章法律责任及监督第十四条申请人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并通报给当地政府征信部门纳入诚信记录:(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二)逾期未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的(补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视为未补齐);(三)无法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承诺的行为。第十五条申请人违反承诺,同时触犯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负责收件、受理、审核、复核、决定、送达等具体环节的行政许可业务实施机关。行政机关内部具体职责与分工,由本地市、县(市、区)自行划分。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建设单位。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签署”,是指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期间均为工作日。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有效期3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