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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务质量管理,控制执业风险,明确各级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本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审计责任,是指各级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或因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业务人员执行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对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等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审计责任追究的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审计责任追窕的处罚种类主要有:(一)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二)经济赔偿责任;
2、(三)给予降级、开除等处分。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第六条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降级处分:(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3、(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十一)本所业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如果是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时,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时,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买卖该种股西zo第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4、一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开除的处分;(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等,其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如果本所受到有关经济处罚,应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追偿经济赔偿责任;(二)事务所受到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证处罚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根据情节情况,分别给予以降级、开除的处分。第八条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降级:(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
5、的;(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开除的处分:(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处罚。第九条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检讨、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二)未能够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三)对上市公司审
6、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未按照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四)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未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恰当的处理;(五)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六)未执行监控政策和程序对项目质量进行有效监控的;(七)违反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条各分所负责人要切实抓好业务质量的控制工作。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执行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以合理保证各级人员遵守本所的有关制度要求。第十一条各分所负责人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一)对分所的总体业务质量控制负有最终责任;(二)对执行总所规定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7、、统一制定的专业标准、业务流程负有领导责任;并应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确保本所执业标准、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得到全面、正确地理解与执行;(三)对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承接作出谨慎决定,并承担责任;(四)对规模较大、业务复杂或风险较高的项目进行恰当的风险评估,组织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进行执业,以保证业务风险得到恰当的控制;(五)分所发生执业风险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请示报告,主要情形包括:1 .分所正在接受政府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检查;2 .分所发生涉讼事项;3 .分所发生的重大执业责任;4,分所内部产生较大意见分歧;5 .分所执业人员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较为严重的情形;6 .其他意外突
8、发重大事项。(六)分所应培育以质量为核心的执业理念,并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七)不得干涉质量控制部复核人员的独立复核工作;(八)分所应当遵守本所关于业务检查的政策和程序的规定;积极配合和支持总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派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经验的人员参加检查组的工作。第十二条分所阻挠或拒绝总所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对分所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事务所各项质量管理控制的规定执业,对业务的重要进程实施追踪,并采取必要的手段确保各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
9、项目组内得到有效执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总体质量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合理保证项目组成员不违反独立性要求,必要时应及时告知质量控制部和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以确定是否采取必要的行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独立性负有直接责任。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务所规定的质量复核程序得到实质执行,应与质量控制部就业务质量情况直接沟通,并应按照质量控制部提出的复核意见修改、补充审计工作底稿,出具恰当报告。如遇到重大意见分歧,应严格执行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上报项目合伙人,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只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才能出具报告。如果项目负责人未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风险与
10、质量控制部、项目合伙人、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必要时)进行及时汇报沟通,未执行复核意见,未执行重大意见分歧的解决方案,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审计责任。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项目组人员按照本所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完整性、合规性负最终责任。第十六条在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第十七条质量控制部门要按照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复核的职责,在质量控制复核中,要把防范业务风险放在首位,准确把握被审计公司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11、。遇到重大的审计风险要在第一时间就具体内容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并形成复核意见,并且应及时报告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复核业务底稿的过程中要保持必要的客观性。第十八条质量控制部门如果在业务复核中应发现而未能够发现业务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或未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汇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审计工作中发生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直接责任:审计组成员、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应承担直接责任。过失责任:审计组成员、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
12、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但仍然不能发现客户存在的重大风险,应承担过失责任。领导责任:项目合伙人如果没有将项目组的报告进行恰当的处理,应承担领导责任。主任会计师对于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负有最终责任。第二十条在外部检查时,如果受到有关外部检查机构的处理,事务所的声誉受到影响的,事务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在内部检查时,按照业务质量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并对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发生业务质量投诉和指控事项时,本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如果有关违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他的监管部门。第三章审计
13、责任追究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发生审计责任时,由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成立责任调查小组,负责审计责任的调查工作。审计责任的追究,由责任调查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合伙人大会决定。第二十三条审计责任调查小组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情况;被调查人员有权进行申辩,并配合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四条根据本所业务管理体系,发生审计责任时,参与审计项目的所有部门、人员均应按其岗位、项目角色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项目参与人(部门)的审计责任分担责任比例如下:(一)审计项目发生审计责任的根本原因在于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的风险判断或者决策偏差或失误,且审计项目组按照其风险判断和决策执行了审计程序,最终
14、导致发生该审计责任时,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二)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参与此项目风险判断和决策的成员,按照其在重大意见分歧解决签署的意见类型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在签署肯定或支持意见的所有参与人中平均分担,签署反对或者否定意见的成员免责。(三)当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的风险判断或决策是正确的,但是由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复核或控制环节导致发生审计责任时,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的分担比例如下:1、合伙人承担40%的责任。其中:项目合伙人和主任会计师各承担20%的责任。2、项目组承担50%的责任。其中:项目负责人承担30%的责任
15、,现场负责人承担20%的责任。3、质控部承担10%的责任。其中:质控部负责人及质控部参与人共同承担。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项目参与人伪造、变造审计证据或疏漏、舞弊等个人故意行为造成发生审计责任时,上述责任人员可向其追究部分或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四)发生审计责任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有权根据上述责任分担原则,向相关人员追索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一)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的;(三)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三)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各分所。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大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