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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进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决定不服,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生申诉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二、申诉受理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下设
2、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部。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15名,分别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老师、学生代表组成。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和办公室主任1名。三、申诉的范围第八条学生对下列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非纪律处分的决定。(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四、申诉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的决定不服,需在收
3、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的申诉。第十条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要有申诉的事实、申诉的理由和申诉的具体要求,并附上本人处理或处分的决定复印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一)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三)超过申诉期限的。(四)已经向申诉委员会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五)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五、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可以受理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诉人。(二)不符合申诉条件
4、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受理通知书,及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原因。(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1-3天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施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一)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的决定暂不停止执行。(二)在受理申诉处理或处分的期间,学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停止受理工作。(三)根据申诉的需要,学生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协助调查取证。(四)申诉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做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
5、进行。如果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须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的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第十五条如情况复杂的学生申诉不能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暂缓执行的决定,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6、。第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七条自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六、听证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该实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7、,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一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书面的听证报告,并由原处理、处分的部门在听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听证报告送达申诉人。七、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