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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区非煤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及评定工作,推进非煤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保证安全、迅速、高效地处置非煤矿山事故,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和救援工作实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XX自治区非煤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法定依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国务院708号令)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2007)等有关规定编制。有关术语和定义引用于矿山救护
2、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非煤矿山救护中队(独立中队)开展质量标准化考核达标和检查验收工作。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非煤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内容共分救护队组织机构、培训与训练、装备与设施、业务技术工作、医疗急救、综合体能、队列操练、救援技术、综合管理等九个部分。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即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三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75分以下评为不合格。四、一般规定(一)非煤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实行中队建制标准进行
3、考核。(二)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采用每项单独扣分的方法计分,标准分扣完为止。(三)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包括救援队伍组织机构(5分)、培训与训练(4分)、装备与设施(7分)、业务技术工作(20分)、医疗急救(8分)、综合体能(6分)、队列操练(8分)、救援技术(30分)、综合管理(12分)共九项,满分为100分。(四)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时,业务知识、队列操练和综合管理由中队集体完成,其他项目以小队为单位独立完成。考核时,由考核组确定小队完成项目,两个及以上小队完成同一项目时,小队平均得分为该项目中队得分。(五)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的九个项目全部考核。每个项目包含若干小项,除规定可采取抽小项考核外,其它
4、均应逐小项考核。每个项目,在逐小项考核时,按实际扣分计算,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个人项目按照参加考核人员平均扣分计算总得分。(六)各救护队必须配备高温浓烟训练设施和模拟救灾巷道系统,未配备的暂缓考核。(七)非煤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1.特级:总分90分及以上(含90分),且具备以下条件:(1)中队由不少于4个小队组成,小队由不少于9名指战员组成。(2)对所有考核项目都能正常进行,且各项得分不低于相应项目标准分的90%o(3)具有模拟高温浓烟环境的演习巷道、面积不少于30011)2的室内训练场馆、面积不少于1500i112的室外训练场地。(4)中队组织机构健
5、全,中队指挥员及其小队实行24小时值班。2.一级:总分85分及以上(含85分),且具备以下条件:(1)中队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小队由不少于9名指战员组成。(2)对所有考核项目都能正常进行,且各项得分不低于相应项目标准分的85%o(3)具有模拟高温浓烟环境的演习巷道、室内训练场馆和室外训练场地。(4)中队组织机构健全,中队指挥员及其小队实行24小时值班。3.二级:总分80分及以上(含80分),且具备以下条件:(1)中队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小队由不少于9名指战员组成。(2)对所有考核项目都能正常进行,且各项得分不低于相应项目标准分的80%(3)具有模拟高温浓烟环境的演习巷道、室内训练场馆和室外
6、训练场地。(4)中队组织机构健全,中队指挥员及其小队实行24小时值班。4三级:总分75分及以上(含75分),且具备以下条件:(1)中队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小队由不少于9名指战员组成。(2)对所有考核项目都能正常进行,且对所考项目得分不低于相应项目标准分的75%o(3)具有模拟高温浓烟环境的演习巷道、室内训练场馆和室外训练场地。(4)中队组织机构健全,中队指挥员及其小队实行24小时值班。(八)救护小队人数配备不足9人或指挥员配备不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队员每少一人扣1分,小队人数少于6人、中队指挥员及其小队不能实行24小时值班的,不予评定等级;指挥员及其小队的配备不符合规定的,评定等级不得高于三级。(九)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盟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动态达标考核。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适时开展动态达标考核。(十)凡被评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的非煤矿山救护中队,由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命名并公布。当年发生自身伤亡事故的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等级应降低一级。标准化考核75分以下的,不予评定等级,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停止其救援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十一)矿山企业应将救护队的标准化考核工作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并纳入到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活动中。(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