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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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征:(一)一)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刑法通说认为是不特定或多数公共安全,刑法通说认为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 1关于“不特定”的理解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

2、实际被害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而且绝大多数的犯罪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的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4 少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即使指向特定的对象,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虽然是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为对象,但枪支、弹药、爆炸物一但流散在社会上,就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也即构成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5 注意:(1)“不特定”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

3、人,有的在主观上也有要侵犯的特定对象,同时也会对损害的可能范围有估计和认识,客观上有指向的目标,只不过其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实际后果则是犯罪分子难以控制的。(2)如果行为按照其现在只能危害某一特定的人或者财产,而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或财产,而且有意识地将危害的范围控制在这一范围之内,事实上也是如此的,就不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也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6 2关于“公共安全”涉及法益的理解 刑法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涉及的法益是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可能既不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不侵犯重大公私财产的

4、安全。如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公共安全,应该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7 (二)本类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二)本类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8 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从后果上判断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难;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判断是否足以

5、危害公共安全?法律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才论以犯罪,只要有这种危险状态,既可构成犯罪既遂的危险犯。所以,判断是否“足以”是关键。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判断的标准是根据行为属性的客观标准。但是,客观标准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如时间、地点、方法、环境等因素与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有无密切的联系,否则,就不能说具有“足以”的根据。9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特征(三)本类犯罪的主体特征 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有些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6、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而言: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有些只能是直接故意,有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10 注意:对于出于故意的来说,必须注意,有的故意的内容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即直接故意的犯罪,有些故意的内容是指向特定的对象,但是,是足以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时,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认定,并不是客观归罪,因为该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指向特定的对象,是直接故意,但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后果则是持有放任的故意,这一后果是在其认识之中的,属于间接故意,所以,不要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作为同一内容

7、,更不能认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11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26个条文,42个罪名。这类犯罪具体可以分为: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1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罪 一、放火罪一、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放

8、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13 2.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目的物,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虽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14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放火

9、的故意。15 具备以上基本构成要件,就构成放火罪的基本罪类型,构成放火罪基本罪的既遂。然而要构成放火罪的加重类型即重罪,除了以上基本构成要件外,还要有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法定结果。对应重罪的加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如果满足了这些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重罪的既遂。16(二)放火罪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二)放火罪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理论上关于放火罪的既、未遂有各种学说。(1)点火说。(2)独立燃烧说。(3)烧毁说。烧毁说又分为部分烧毁说和全部烧毁说。我国多采纳“

10、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17 我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罪所有犯罪形态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即具体的现实的危险状态是放火罪既遂、未遂和中止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放火行为如果不实施完毕,即未达到使燃烧物独立燃烧状况的,是不可能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状况的,但是,放火行为即使达到了使燃烧物独立燃烧,也不一定充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状况,例如在旷野中点燃房屋,不可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还必须具有其他客观条件才能实际形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状况。18 2 2、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的情况、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

11、的情况我们认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实因为家庭矛盾而引起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宜以犯罪论处。这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希望或者放任,虽然客观上有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但综合主观方面考虑,如果火灾殃及他人财物时,可以预料行为人的救火行为,因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还不到较大程度,不以放火罪论处是主客观相结合对现实情况的真实评价。如果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后果,则应当以犯罪处理。19 二是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则无论其行为是否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只要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构成放火罪,而且,

12、还应当考虑法律是否有规定可实行数罪并罚。(诈取保险金的法律规定数罪并罚)20 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常常用放火的方法达到其他犯罪目的,如为杀人而对他人住宅放火,为破坏生产经营而放火等。对此,区分是放火罪还是其他犯罪,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21 二、爆炸罪二、爆炸罪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第1款的规定,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有: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包括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

13、财产。22 2危害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对公私财物或者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物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要故意进行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4犯罪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23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立法修改过程及罪名发展过程。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

14、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投放危险物质,表现为向公共饮用的水源、食品中投放能够致人死亡的,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4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的几个问题(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的几个问题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是看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25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1)主

15、体范围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有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污染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虽然是有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故意以这种科技方法投放有危险物质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6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

16、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对象,只限于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27 破坏简单的陆用交通工具,如马车、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农用拖拉机等,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但如果破坏的对象是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船只”我们认为是不分大小的,即使是小的船只,以不象简单的陆用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那样只危害到特定的对象,是完全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因为被破坏的船只可能进一步危及航道运输、其他船只、桥梁等不特定的水上财物的安全。28 2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足以”,是指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上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的破坏达到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因此,这里的危险状况是需要经过法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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