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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户籍业务办理流程Ol立户符合居民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公民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民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L户口簿、身份证;2、私有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3、农村(城中村)分户需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国有土地所有证或不动产权所有证(无以上所有证的需提供村委会庄基确认证明)。02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办理分户。(一)年满18周岁的居民,办理分户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L居民户口簿、身份证;2、分户书面申请;3、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原户地址上增加副X号”进行区分。(二)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应该提交居民户口簿
2、、分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1、结婚证;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调解书;4、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使用证明。5、没有法定住所的可在原户地址上增加“副X号”进行区分。(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应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3个月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原住户成员迁入社区集体户,同时为新住户办理落户手续。03出生户口登记新生儿户口登记,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新生儿
3、出生,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L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落户一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3、非婚生需提供书面说明。(二)公民因母亲信息不详,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随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蛰核实直接办理:1、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书;2、经申报人签字确认的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学籍证明等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材料;3、申报人签字确认公民母亲不详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04死亡户口注销(一)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村(居
4、)委会、单位等。(二)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在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L公民死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3、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文件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5、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6、公民在家中自然死亡的,提交死亡推断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或由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在死亡公
5、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三)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05姓名变更(一)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以下手续:1、书面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3、个人声明;(二)未满十八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需提供以下手续:L监护人书面申请;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3、监护人个人声明;未满18周岁的须由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失踪或者
6、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L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四)因父母离婚后再婚,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或继母姓氏或再婚父母双方姓氏后又离婚的,
7、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姓氏;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子女姓氏。父母离婚后需要变更子女姓名的,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公民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06出生年月变更(一)公民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历史原因、逻辑错误或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应给予更正。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同时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前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缴销。(二)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蛰核实,经所长核准后予以后办理:1、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2、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原始居民户口簿、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编码表、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等能够证明其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户口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