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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本厅依据法定职权实施的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的记录行为,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
2、正、及时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在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违规行为发生。第五条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两种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
3、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主要为执法记录仪。第七条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环节进行文字记录。第八条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
4、,严谨规范制作,合法有效送达;(二)调查取证笔录、审查或现场核查意见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四)许可证书或审查书、内部审批程序等应按照省厅制式文件或表格进行报批、签字及盖章。第十条音像记录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并在执法过程中言语文明、合法规范;(二)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的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三)音像记录应当记录受检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
5、边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四)音像记录开始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第十一条以下情形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第十二条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管理和保存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各监管处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工作。第十四条根据行政执
6、法需要,为各监管处室(单位)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在办证大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对行政许可申请接受、登记时告知有关事项等的过程。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照要求,形成相应案卷归档、保存。行政许可的音像记录资料在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负责归于相应档案。第十六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
7、,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第十八条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九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
8、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二十二条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考核。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处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厅党组对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文字或音像信息的;(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XX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